勤工助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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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贫困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XXX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实践,增长才干,促进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助学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依法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立足校园、服务社会
2、”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勤工助学。学生私自在校外勤工助学的,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五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对象为具有XX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的在校生。学院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第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设立“X
3、X城市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处、教务二处、财务处、后勤处、团委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专职机构,挂靠学生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审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建立困难学生综合情况信息库和各部门用人情况信息库;检查用工部门(或个人)的用工情况;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发放和管理;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各项服务指导,配合用人部门做好岗前培训;调解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和用工部门之
4、间的劳务纠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办公室与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合署。第八条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学生勤工助学服务小组”(以下简称服务小组),服务小组组长由各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兼任,并指派专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服务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完成办公室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建立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档案,储备详细的学生资料;按本规定的要求,对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帮助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做好院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及安全指导工作;协助用人部门做好学生岗前教育;每月给本学院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发放补助。第九条办公室指导各学院开展工作;各学院工作小组组织本
5、院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活动情况报办公室备案。第十条校内其他各部门、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办公室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办公室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第三章勤工助学资金来源与酬金标准第十一条学校勤工助学资金的主要来源如下:1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划拨的专项经费;2 .接受社会和个人捐赠。第十二条勤工助学付酬标准原则上按每小时15元计酬,每月上限40工时。第四章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立第十三条学校根据校园建设和生活服务的需要,在校内为学生设立固定和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1校内固定岗位主要由各部门提供,提供岗位的单位也是用工单位。
6、用工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填写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申报用工计划,经办公室汇总后报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确定。2 .校内需安排勤工助学临时工作的,由用工部门提前两周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用工人数等列计划报办公室,通过后安排学生参加,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未予备案通过的,不予支付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自行支付。第十四条固定岗位的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年3月份、9月份进行。第十五条岗位设立要求:1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3 .学生从事的岗位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4 .属于用工部门员工的本职工作、创收劳动,学生公益劳动、专业劳动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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