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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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甲方:*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为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工作,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有效应对疫情进一步加强全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职能:甲方作为贷款担保机构,为个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以下简称个人)和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提供推荐、担保以及贴息;乙方作为贷款发放
2、机构,负责为甲方推荐、担保以及贴息的贷款个人和企业发放贷款,并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贷后跟踪,及时了解借款主体的用款情况,确保贷款真正用于创业就业,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汇总分析贷后管理情况。二、担保比例:甲方在乙方开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并存入一定量的资金作为贷款担保基金。乙方对甲方担保或贴息的个人和企业发放贷款。基金存款与甲方担保的贷款之间存贷比例为1:5,超出存贷比例部分的担保基金,甲方有权自主转存,乙方不得压票、压单,影响担保基金的有效使用;乙方对甲方按政策规定对部分担保基金进行定期存储的,应尽力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三、贷款对象:在甲方服务范围内不分居住地域、
3、人群类别所有的自主创业人员和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条件的小微企业。四、贷款金额:个人贷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才创业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金额如遇政策调整应以政策调整后的额度为准。五、贷款期限:个人创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贷款到期后确需要延长的,经甲乙双方批准后可以展期1年,除受疫情影响的“四类人员”外,展期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但累计不得超过3轮;对已享受完创业担保
4、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申请1轮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如遇政策调整应以政策调整后期限为准。六、贷款利率: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一年期以上三年以内贷款)利率在合同签订日的一年期1PR加不超过150(200)BP。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若甲方提供担保和贴息,贷款利率(含一年期以上三年以内贷款)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的一年期1PR加不超过150(200)BP;若甲方仅提供贴息,利率加减点幅度,由经办银行与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企业协商确定。经办金融机构不得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七、贷款模式:模式一:甲方直接提供担保的贷款。个人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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