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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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对策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与电子产品的普及,电磁辐射已经成为我国城乡日益严重的重要污染源。本文针对我国电磁辐射污染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加强理论研究,严守现有立法;普及事前预防意识,确立风险预防原则;建立统一标准,条件成熟时制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等等。一、电磁辐射污染概述电磁辐射污染( pollution of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是指人类使用电磁辐射的器具而泄露的电磁能量流传播到社区的室内外空气中,其量超出本底值,且其性质、频率、强度和持续时间等综合影响而引起该区居民中一些人和众多人的不适感,并使健康和福利受到恶劣影响。我国目前
2、的电磁辐射污染严重,尤其是在大城市更是集中,并且随着城市人口增加、建筑密度不断加大,城乡居民家用电器的迅速增加以及电力、通信、交通事业的发展,电磁辐射污染有由大城市迅速向中小城市及农村扩散的趋势,与电磁辐射污染引起的种种纠纷也日益增多并多数得不到迅速合理地解决。二、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一)科学研究不足,法律发展滞后目前,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致害的机理还未完全明确,电磁辐射的安全标准、电磁辐射污染与人体健康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科学研究上尚无定论,客观上造成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律研究的困难。由于法律理论研究的不足,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相关的产业部门就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危害性认识也普遍不足
3、,这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律的滞后。我国的城市规划法、电信条例、电力法等主要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考虑电磁辐射污染的因素。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从整体上缺乏规划,单个电磁辐射建设项目选址不当的现象大量地“合法”存在。(二)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末端治理不力由于电磁辐射隐蔽性、潜伏性等特征决定了这种特殊形式的污染危害一般情况下很难被人们所意识到,所以风险预防就显得更为重要,但是现实中,射频设备集中使用的单位、部门间因为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周围辐射环境的保护的情况大量存在,生产家用电器设备、产品的厂家也以其危害性没有得到科学上的证实为由忽视对于这种无形污染源的控制。虽然说风险预防不等于完全消灭风险,但是对于电磁辐射污染而
4、言,对其进行事后治理往往花费巨大,需要采取大规模搬迁等方案作为解决办法,而这些原本是可以通过对城市建设的科学布局、合理规划就可以避免的。(三)现行立法缺失,标准尺度不一现有电磁辐射污染方面立法仅有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1988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和1989年国家卫生部发布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中均没有明确规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缺少单行法律。此外,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过于陈旧,且存在严重空白和内容冲突。有些标准虽然在行政上得到了统一,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有关检测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援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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