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地类设定存在问题分析与优化路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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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用地地类设定存在问题分析与优化路径李乐,李玉国,张琦,张涛,朱小娟,郝继祥,董敏,卢立琦(1东营市土地矿产发展服务中心,山东东营257091;2.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山东东营257091;3.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东莒南276600;4.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营分局,山东东营257000;5.新泰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山东新泰271200;6.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口分局,山东河口257200)0引言近期,自然资源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涉及的产业综合、链条延伸提出了新的供地政策Q在用地层面,种植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休
2、闲观光旅游等产业类型不仅包括农用地之间相互转换、农用地转用、土地复合利用等土地调控与管制政策,也存在农业设施化、一体化发展形成农用地性质界定不清的问题,增加了土地管理的复杂性Q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国际政治形势等因素影响,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战略意义凸显。在这种背景下,如若缺少科学合理的农用地判别标准,很容易造成部分符合农用地类型的苗木种植、畜禽养殖用地、温室大棚等被强制拆除的现象口。即便后期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进一步明确服务农业用途的土地类型范围,执法依据不明、政策时宽时紧已然损害了产业主体的既有财产和预期收益,也造成政府公信力大打折扣。为此,建立恒定的产业用地管理制度是优化农地保
3、护、粮食安全与乡村产业综合化发展的重要内容。1存在的主要问题1.1 农用地类型与农业行业范围变化不匹配为解决农产品供应单一化问题,党和国家在改革开放初期提出“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农、林、牧、渔业多元化发展思路。受当时农业统计口径、粮食种植比重等因素影响,林业、牧业、渔业依然被归为农业范畴,形成农业即第一产业的基本认知。农业与林业、牧业、渔业之间的相互转换也因此被定义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2-3。直到2023年,国家统计局重新对三次产业划分时才将林、牧、渔业与农业共同作为第一产业内部的经济行业类型,在统计领域正式摆脱“大农业”的概念认识和统计口径。三次产业划分所依据的国民经济行
4、业分类(GB/T47542023)(以下简称为“GB/T4754-2023”)也将农业的范围限定于谷物、蔬菜、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等作物。2023年国家统计局将农业服务业调整为第三产业,再一次精简、细化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范围和内涵。因此,延续“大农业”理念的土地管理法农用地分类的依据已经超出了GB/T47542023中农业行业的设定范围。在土地分类层面,1984年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以下简称为“八大类”)中,耕地、园地、林地和牧草地等农业用地类型被划分为一级地类,并在二级地类中进行细分,以满足各种农业管理、生产需求。人类活动频率、产业类型更为复杂的建成区土地则笼统地
5、划分为“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在二级分类当中仅从建制级别、生产单位等角度进行粗略区分4。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也从耕地保护的角度,继续沿用八大类土地分类体系。随着统筹土地管理意识不断增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与完善,国家土地管理局也开始建立系统化的土地分类体系。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结合“大农业”、国家建设等理念,正式形成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概念。其中,除八大类中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林地、草地外,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也纳入到农用地范畴。但以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定义建设用地的做法,仅强调了地表覆被的物理特征,缺少类似农用地的农业划分标准,造成用于粮食生产以外农业用地
6、的地类性质界定模糊5。为配合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三大类”体系,原国土资源部在2023年建立了全国土地分类(试行)(2023年修正为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以下简称“全国土地分类”)o但在2023年以后,林、牧、渔业不再作为大农业的组成部分,而是独立于农业行业。如若继续将园地、林地、草地作为农用地就会反映出农、林、牧、渔用地类型与经济行业的不匹配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3)(以下简称为“GB/T21010-2023)建立的“十二大类”土地分类体系继续淡化“大农业”的分类依据。农用地不再作为土地类型,而是以产权地块的主导用途作为分类依据。受土地征收范围、用
7、途管制口径等因素影响,GBT210102023的附表A.1本标准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建立“十二大类”二级地类与“三大类”的对应关系,致使农用地类型的实用性大幅度降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要融合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等形成“三大类”模式的调查分类、规划用途分类,造成“三大类”有概念、无系统的特点。严格意义上讲,土地管理法“三大类”不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23)有关规定及学术界对土地分类系多层次、多标准等的定义,不具备土地分类系统的基本特征6-9。而且依据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对建设用地进行归并,也会造
8、成对这些建成区范围内的农、林、牧、渔业用地的调查、规划与用地性质缺少衔接,难以满足当前自然资源部门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3条控制线划定基础上,统一行使产权管理、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生杰修复等改革的需要。1.2 农用地类型划分过于强调土壤耕作层保护我国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的耕地保护,并不像建设用地那样从地类和基本农田2个方面角度进行控制10-13。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仅禁止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占用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不限制在一般耕地上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Q从农业行业角度来讲,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于基本农田的耕种范围缺少明确的界定,概略地列举了粮、棉、油、蔬菜等有限类型。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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