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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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探讨提要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推进,农村金融发展备受关注。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金融发展中最具代表性的金融服务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相关职能以及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但尚存在一些缺陷。为克服这些缺陷,应根据有关现实情况进行完善。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律机制完善目前,我国为发展农村经济制定了许多政策和法规,其中就包括农村信用社合作管理规定。虽然该部法规深入农村,但相关规定较为简单,缺乏细节性规范的具体构建,并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要求。本文通过考察,尝试为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法律机制可操作性规则的具体构建提供有益思路。一、立
2、法对农村金融服务法律制度的完善在立法意义上,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具有补白性突破。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创新金融服务机构开设模式,适应农村实际情况。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它与一般金融服务机构最大的不同就是实行社员民主管理,是一个切实扎根在农村的金融服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实际主导为那些有贷款刚需的农户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尤其是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进,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作为专门针对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立法,成功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补足了农村经济发展资金的短板问题。(二)明确贷款对象,大力
3、发展农村经济。传统商业银行贷款手续复杂、要求高,许多农户因没有可抵押财产而丧失贷款机会。但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贷款对象进行了限制,并且规定贷款不低于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贷款优先满足种养业和农户生产资金需要,对于农村贷款难、贷款资金不足的问题,农村信用社能给予很好解决。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主要倾向于农村生产发展,对农村经济的稳步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相比于传统金融服务机构,这明显更加适应农村的发展需要。正因明确了农户为主要贷款对象,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的颁布体现了政策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视。二、立法存在的缺陷任何一部法规都不能为现实问题提供尽善尽美的法律依据,农村经济的发展近
4、年来才得到重视,更不可能有完全规范的制度来保证农村经济快速稳定地发展。总体来说,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解决:(一)没有单独的条文对贷款业务进行说明,无法做到完全服务于农业产业。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业务适用该法的有关规定。这就从法律上将农村信用社与其他商业银行的运作一视同仁,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名义上特殊独立,实际上却无法独立,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农服务得不到法律保障。作为专门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也并没有突出其贷款业务与普通商业银行的区别,导致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一般金融服务机构在服务农业方面并没有根本性的不同。而且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金来源
5、主要为入社社员的股本、企业的公积金,还有吸收农村地区居民的存款,在金融业务方面比之其他金融机构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大部分农村信用合作社为追逐利益,信用社资金并未做到“用之于农”,反而流往大城市的经济建设之中,这就违背了信用社成立的初衷。另外,由于农业保险的发展水平还处在一个低水平阶段,再加之农业保险的高损失率、高赔付率,很多金融机构都不愿意为支农贷款提供担保,这就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得不提高农业贷款的门槛,这一恶性循环加重了农民贷款的难度。(二)未与一般商业银行进行区分,管理制度混乱,无法突出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农村信用社接受行业统一的业务制度管理”,除上
6、文提到的信贷政策以外,这一规定更是没有明确农村金融与城镇金融的界限。这一规定实则是使农村金融制度配合城镇金融制度的转变,而忽视了客观的事实。此条款致使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往城镇商业银行的制度上靠拢,一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商业银行相比没有竞争力,另一方面又让农村信用社不甘于按照农村金融发展模式提供服务。彭克强、陈池波认为,农信社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商业金融或者政策性金融,并提出通过增加发展、渐进发展,摆脱农信社目前的困境。笔者认为,上述做法确实能解决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问题,但是并不能解决农村信用社产权归属以及金融服务性质的根本缺陷。农信社的创立初衷应当是致力于解决“三农”问题,如若农信社向商业金融方向发展
7、,则完全忽略了农村与城镇金融的本质区别,不过是在农村发展又一商业银行,无法解决实际的“三农”困境。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则,当一个经济体没有外部资金支持、自身难以维持发展的时候,必须实施破产清算的市场退出机制,这意味着这个经济体的消失。但是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特殊地位,如果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就意味着农民的破产,很显然这是国家不能接受的。所以,国家对农信社大力扶持,对农信社的清退慎之又慎,这就导致农信社管理阶层改善自身机制的动力缺失,加之农信社内部管理本身比较混乱,作为实际控制人的社员对农信社并未拥有绝对控制权,大部分农信社管理层并不会按照章程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拔和任免权也都集中在高层管理者手上,“自
8、己管理自己,自己监督自己”现象大范围存在,这大大阻碍了农信社金融服务水平和能力的提高。(三)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产权制度未进行明确规定。在金融制度中最为核心、最为关键的其实就是产权制度,选择怎样的产权模式直接决定了金融机构在组织体制上采取何种模式。农村信用社自成立后进行过数次产权及制度的改革,但是没有彻底地改变农信社经年累月积累下来的沉病旧疾,农信社依然存在创新误区和创新不足等问题。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虽然有明确指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社员入股并且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但是这仅仅只是农信社表面的产权关系,实际上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产权所有者是国家或者地方政府,产权主体较为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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