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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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保)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3)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先保后征、应保尽保“,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确定保障对象和
2、保障资金的计提、分配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易操作性,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坚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坚持协调推进,征地社保费随征地安置补偿费同步落实,落实到人,实现相关政策、工作顺畅衔接。二、征地社保费筹集和管理每次征地时,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遵照“先保后征原则,先筹集征地社保费并确保足额预存,后申请土地征收。我市征地社保费按所在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平均值(以下简称平均区片价)的一定比例进行筹集,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平均区片价在5-10万元(含10万元)/亩区间的,按18%计提;在1
3、015万元(含15万元)/亩区间的,按15%计提;在15-20万元(含20万元)/亩区间的,按12%计提;在20万元/亩以上的,按10%计提。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原则上只使用一个平均区片价和一个计提比例。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用于核算征地社保费的平均区片价,由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自行核准、公布执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在实施办法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行核算征地社保费的平均区片价,同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备案。我市征地社保费筹集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变动,以及省的工作部署进行调整。区、县级市人民
4、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变动和省、市相关政策要求,适时动态调整平均区片价,并按要求同步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备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按项目暂存征地社保费,单独管理、核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征地主体在征地安置协议签订后,按要求将征地社保费足额预存到“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二征地社保费未按政策落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出具审核意见。三、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及发放按“筹集资
5、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在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阶段,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村(居)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分配比例和对应的补贴金额。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如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或集体统一经营土地等情况),可从其规定。在征地社保费实施分配阶段,征地实施部门拟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时,应将相关用地批复等情况书面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项目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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