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稿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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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稿)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业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农业龙头企业范围不断扩大,为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形势,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于2023年12月24日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3)383号)。为与时俱进,紧跟省步伐,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对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原办法(茂农2017)31号)进行修订,形成此修订稿。二、制定依据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3)383号)第十六条明确要求“市、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
2、市级、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三、主要内容修订稿共有5章17条。第一章总则,分4条,分别是立规的目的和依据、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涵义、认定和监测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第二章申报认定,分3条,规定申报企业符合的条件及标准,申报材料要求、申报程序及认定程序等。第三章运行监测,分4条,主要规定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要求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规定时间上报生产经营情况。规定定期监测周期、监测标准和程序、监测结果处理,同时加强日常跟踪调查与服务。第四章违法违规情况处理,1条,规定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得评为市重
3、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同时规定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从查实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第五章附则,分5条,主要规定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名称的审核确认,并要求区、县(含经济功能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各区、县(含经济功能区)参照修订稿,制定当地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分级培育龙头企业。四、修订稿特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涵义,并适应新形势要求扩大了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范围,增加了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类型。二是进一步完善认定与监测标准指标体系,增设了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其他涉农企业的认定监测指标标准;增设了“企业总资产报酬率”指标;考虑认定与监测各项指标重要性程度及可操作性,合理适当调整一些指标评分所占分值。三是强化运行监测,要求各区、县(含经济功能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日常跟踪调查与服务。四是强化了认定与监测的严肃性,增加了“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的违法违规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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