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方式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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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2019)1183号)有关要求,为明确我省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方式,加快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撑服务能力,经商财政、住建相关部门,现将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补对象(-)全省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居民小区充电桩(系指电动汽车充电桩,下同)、公用充电桩(含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二)利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位,建
2、设的公务车辆、员工车辆专用充电桩。(三)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充电桩及其相关配套充电基础设施。二、奖补参照标准(-)设施奖补。按照单桩参照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直流快充桩奖补400元/千瓦,奖补上限4.8万元/桩;交流慢充桩奖补300元/千瓦,奖补上限2000元/桩;带有有序充电控制功能的交流充电桩奖补400元/千瓦,奖补上限4000元/桩。设施奖补金额不高于招标价格。(二)建设奖补。在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内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按照总投资扣除充电设施购置费用外剩余投资的40%给予建设奖补。(三)奖补比例。各地市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和居民小区周边1.5公里范围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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