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城区主次干道等路段进行市容市貌整治提升的通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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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城区干道路段进行市容市貌整治提升的通告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对外形象及城市治理水平,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干净、整齐、有序”的城市环境,推动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全市城区干道路段进行市容市貌全面整治提升,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治提升内容及标准(-)严禁出店、占道宣传和经营,严禁流动摊贩乱摆摊设点;沿街商铺门口不得占道堆放物品及占道经营。(二)经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同意设立的临时便民摊点,不得占压盲道、线外经营、随意摆放,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影响周围群众生活秩序。(三)临街店面外玻璃、建筑立面、立柱
2、和公用设施禁止张贴、涂写、刻画,禁止悬挂各类广告、店牌。沿街各门店不得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化带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遮阳或遮雨篷(棚)。(五)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有框停入,无框停齐,无倾倒车辆,无占压盲道。(六)门头广告严格设置标准,一店一牌;同一侧建筑立面上相邻广告牌的高度、突出墙面厚度、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致。广告设置人应当保持完好无破损,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断亮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七)沿街墙体、护栏、灯杆、树木等部位无喷涂张贴非法广告,街巷两侧及地面无“牛皮癣”小广告和已逾期的告知性公文。(八)街巷道路两侧无占道灯箱、招牌广告,护栏、树木上无悬挂牵拉的各种横(条)幅。(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二、整治提升步骤(-)自行整改阶段(即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沿街商铺、便民摊点、占道经营摊贩(流动摊贩)等按照整治提升要求自行整改。(二)集中整治阶段(自2023年3月1日起)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及个人,将予以集中清理整治并依法处罚。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占道经营、流动摊群点,一律取缔并予以行政处罚。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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