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项目协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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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项目协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经营生产协调管理工作,促使各部门聚焦主营业务,打造核心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运行管理部是公司对内经营生产协调的主管部门,负责各生产部门(含子公司,下同)之间项目经营生产协调工作。各生产部门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经营生产工作。第二章信息的搜集和登记第三条各生产部门应广泛开展项目信息的搜集工作,若搜集到的信息依靠本部门无法满足经营生产需求时,应体现“全院一盘棋”的精神,采取部门之间合作的方式协同经营或直接将该项目信息登记为共享信息,传递至相关生产部I1o第四条经营人员登记项目信息之前,搜索查询项目信息是否已有登记,若已登记则不允许以改变用词、增减字
2、符等方式变相登记,造成信息重叠,资源浪费。第五条登记信息时,经营人员需按要求认真填写相关内容。第三章信息的跟踪与维护第六条信息登记后,默认状态为“登记”,原则上谁登记谁跟踪,登记部门或人员应对项目信息进行及时跟踪维护,依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修改信息预估合同额、信息成功率(一般、有希望、希望较大)、经营状态(登记、跟踪、拟投标、已投标、中标、待签、已签、无效、失败、放弃)等内容。第七条为进一步加强信息的跟踪监督工作,项目信息登记后应在第一时间提交经营前期决策审批,审批原则上应于当天完成。运行管理部对项目时效性及分包情况进行审核,各级审核人及审批人对项目效益、客户或合作方情况、项目风险等方面进行审
3、核审批,具体内容如下:下述类型的项目风险较大,确需承接时,部门应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由部门分管领导研究决定。1 .设计咨询类项目收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2 .工程总承包项目预估合同额低于5000万元或毛利润率低于3%;3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联合体方为民营企业;4 .客户或合作方诉讼被执行案件较多或与公司有法律纠纷;5 .承包类项目在整个项目完成或公司所负责的工作内容完成后应付的款项低于70%;6 .需要公司提供融资。第八条项目信息状态为“登记”的信息,超过7天未提交经营前期决策审批将自动被判为无效。通过审批,状态为“跟踪”经营的项目信息,重大项目信息应每周维护一次,其它项目信息
4、至少每20天应填写一次跟踪记录,跟踪记录填写时间与信息登记日相比超过20天,或与前一次跟踪记录日期相比超过20天的,该信息将自动被判为无效。跟踪记录需据实填写,内容应细致、全面,应包括跟踪时间、跟踪人、联系或拜访对象、联系或拜访大概情况等。经营人员跨部门流动时,流动前登记的项目信息仍属于原部门,流动后登记的项目信息属于新部门。第九条为保证省外市场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如项目信息所属区域有公司分公司(不含项目公司)的,经营前期决策审批通过后,将推送给当地分公司经营负责人或代管部门经营负责人。第四章信息协调流程与原则第十条信息协调流程部门间发生信息归属冲突时,具体协调流程如下:第十一条信息协调原则信
5、息协调应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最基本原则协调项目归属,发生信息归属冲突时可参考以下优先次序判断:(一)重点行业和领域分工优先原则原则上部门业务分工中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项目信息由所属部门优先经营。(二)战略合作客户优先原则签订过战略合作协议的项目信息由合作部门优先经营。(三)老客户优先原则签订过合同的客户项目信息由已签订的部门优先经营。(四)区域分工优先原则信息所属区域的分工部门优先经营。(五)登记信息时间优先原则通过以上优先原则无法判断信息归属的,由信息登记时间较早的部门优先经营。第五章项目协同第十二条如项目双方共同经营,优先按双方协议分配合同、收入指标,具体分配比例可参考下表,如无协议的,按下表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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