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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仲裁制度不断提升我国仲裁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我国是世界第一大贸易国,以完善的法律制度助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是仲裁法修订的重要目标。图为5月11日在上海南港码头拍摄的特斯拉电动汽车装船现场。新华社发4月22日,陕西西安首趟中老铁路国际货运列车从西安国际港站发车。新华社发5月1日,双燃料集装箱船在山东港口青岛港前湾集装箱码头装卸货物。新华社发2023年11月5日,人们在中国上海举行的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参观。新华社发【法眼观】自1995年仲裁法正式施行以来,作为一种具有特定优势的纠纷处理机制,仲裁对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O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
2、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仲裁法也显露出与形势发展和仲裁实践需要不适应的问题。去年7月,司法部公布仲裁法修订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年以来,全国政协也通过开展相关调研、举行双周协商座谈会,聚集仲裁法修订。仲裁法修订,关乎我国仲裁的高质量发展和仲裁在提升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能力方面作用的发挥。如何把握仲裁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坚持立足中国实际和借鉴国际经验相结合,统筹推进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补短板、强弱项、固优势?日前,本报记者进行了采访梳理。去行政化提高仲裁机构公信力在我国,仲裁机构属于什么性质,相信很多人并不清楚。按照现行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且无隶属关系。目前全国半数以上的仲裁
3、机构实行事业单位体制,人事、财务、薪酬等参照事业单位管理。有关专家认为,这不符合仲裁的业务特点和发展规律,不利于激发仲裁工作的活力,也容易使外方当事人产生误解。全国政协的调研也发现,我国仲裁发展不充分,“大而不强”问题突出,体制机制已经成为中国仲裁发展特别是国际化的重要制约因素。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陈福勇介绍,现行仲裁法制定时的主要任务是改变原来的行政仲裁体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现代商事仲裁制度。“如今仲裁行业面临的不仅仅是要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还要参与国际竞争,服务走出去的国家战略,争夺仲裁领域的国际话语权。所以当时参照事业单位解决人员编制经费的做法,就有
4、进一步改革的需要。”陈福勇说。据了解,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仲裁机构的体制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根据司法部仲裁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仲裁机构是“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此外,草案增加仲裁机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的规定。有专家担心,仲裁机构在摆脱行政化的同时,是否意味着脱离了有效的外部监督。对此陈福勇表示,“不要把两者简单对立起来,科学、合理、规范的监督机制是仲裁事业健康发展所必须的。同时应该注意到,仲裁不同于诉讼,是面向市场的,最大的监督首先来自当事人的监督。只有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特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该机构才会有业务。而
5、仲裁机构只要一个案子没处理好,就会影响一个企业甚至一个行业选择仲裁,甚至面临逐渐被市场淘汰的风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杨秀清也认为,从国际上来看,选择仲裁是纠纷主体通过协商形成共同意思表示的行为,仲裁机构的公信力,不是来源于外部管理和监督,而是依靠选聘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仲裁员,为纠纷主体提供高效合理的争议解决服务。“所以要提高我国仲裁机构的公信力,为一些国际商事纠纷提供法律争端解决机制,不能只通过外在监督,而应进一步考虑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它自身的公信力”。领域拓展扩大仲裁受理范围2023年,全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共计415889件,以8593亿余元标的额再创新高。而与此同时,我国2
6、023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1574.6万件,仲裁案件量仅占诉讼的2.6%o全国政协调研组发现,随着仲裁事业的发展,仲裁法中有关仲裁受案范围的规定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一方面,一般民商事仲裁以外涌现出投资仲裁、体育仲裁、反垄断纠纷仲裁等新的仲裁类型,亟须仲裁法修订为其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仲裁机构为扩大案源,也希望能进一步扩大仲裁受案范围,从而在行政协议纠纷、医疗纠纷、家事纠纷等更多领域提供仲裁服务。除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现行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7、稿,将“平等主体”的限定予以删除,为我国仲裁适用于实践中已经出现的投资仲裁、体育仲裁等提供依据,留出空间,避免造成我国仲裁机构受理相关纠纷和域外当事人选择在我国仲裁的合法性障碍,增强我国仲裁的国际公信力和竞争力。“现行仲裁法当年主要从促进商事交往这个角度立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样的规定已制约了仲裁行业的发展,使仲裁制度与客观现实的发展极不协调,不利于中国仲裁走向国际。”杨秀清认为,仲裁其实就是为纠纷主体提供一种通过意思自治达成协议进行选择的高效灵活的社会化争端解决方式而已,只要纠纷本身具有可处分性,就具有可仲裁性,就可以通过仲裁予以解决。“扩大仲裁范围是国际仲裁发展的普遍趋势,仲裁的包容度
8、、开放度越高,就越能实现国际化。相反,如果我们的仲裁不具有这种开放性,就会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竞争中陷入被动。”杨秀清说。在适度扩大受案范围基础上,不少专家建议将更多专业领域的可仲裁性部分纳入仲裁范围,并根据不同争议的特点加以类型化,设置有区别的基本仲裁程序。接轨国际完善涉外仲裁制度设计现行仲裁法在一些制度规则设计上与发展中的国际仲裁衔接不够,影响我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和我国仲裁法的域外适用,早已为人诟病多年。以临时仲裁为例,临时仲裁作为仲裁的“原初”形式和国际通行做法,在国际社会中普遍存在并被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所认可,而我国仲裁立法规范的重心却是仲裁机构仲裁。“相较于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市场经
9、济发展和制度积淀,我国制定仲裁法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才刚刚确立不久,所以仲裁法立法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局限性。”杨秀清表示,“如果在我们此次修法中还不认可临时仲裁制度,那么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中依然使我国当事人处于不平等地位,我们的仲裁制度将会落后于时代发展和纠纷解决需求。”为此,仲裁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草案说明中明确,考虑我国加入了纽约公约,外国的临时仲裁裁决可以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实际,应平等对待内外仲裁,增加了“临时仲裁”制度的规定,但结合我国国情,将临时仲裁适用范围限定在“涉外商事纠纷”。除临时仲裁的规定,草案还确立以仲裁意思表示为核心的仲裁协议效力制度,删除仲裁条款需要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的硬性要求;规定了“仲裁地”标准,明确仲裁庭对仲裁协议效力及其管辖权问题的自主审查权;统一了法院撤销国内和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将撤销国内和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情形整合;规定了涉外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法律适用标准等,完善了涉外仲裁规定。“积极与国际仲裁规则接轨,是我国仲裁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已经是世界第一大贸易国,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推动我国仲裁走向国际化已经时不我待。”杨秀清表示,此次仲裁法修订还有很多空间,未来以完善的法律制度助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将我国建设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记者刘华东)(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