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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协议甲方:联系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联系地址:联系人:电话:鉴于甲乙双方于上年a月上日签署了XX合作协议,就XX业务进行合作,及甲乙双方就“迎”等其他相关项目(以下统称“合作项目”或“本项目”)即将进行合作,由于在合作项目的洽谈、业务合作及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会接触和知悉对方的有关商业秘密,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现就有关保密事项共同签定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具体内容如下:一、甲、乙双方保证共同遵守我国关于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并共同遵守双方在本保密协议中签定的各项条款的内容。二、定义:披露方为披露商业秘密的当事人。接受方为接触和知悉对方商业秘密的当
2、事人。三、商业秘密的范围及披露和使用目的:3.1甲、乙双方商业秘密的范围为:3.1.1甲、乙双方各自拥有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等;3.1.2甲、乙双方各自拥有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介绍、组织结构、人员状况及背景资料、经营管理、服务资讯、商业计划,市场信息,客户信息,数据信息等;3.13任何一方在执行合作项目过程中产生的与本项目内容相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3.1.4与甲、乙双方公司有关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损害双方公司或有潜在可能对双方公司造成损害的资料等);3.1.5上述信息无论是载于书面的
3、或是载于任何其他非书面介质上的或是口头上的,也无论是以供未来使用或是目前合作中正在应用或是以往曾经使用的,都属于商业秘密的范围。3.2商业秘密的披露和使用目的:3. 2.1披露方、接受方只应以3.2.2款的约定为目的披露和使用双方披露的商业秘密,而且应履行下述第四条中的各项义务。4. 2.2披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仅限于接受方为以下目的之使用:O四、保密义务:4.1 接收方将对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除非获得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向任何其他个人、法人、机构、组织,或接收方无需知晓保密信息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披露保密信息的任何内容。4.2 接收方仅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约定
4、或披露方所事先书面同意的目的。5. 3接收方理解并同意,根据一般的商业判断或惯例,在某些情况下,披露方与接收方进行沟通、交流的行为本身也是一种保密信息,接收方也将对此予以严格保密。6. 4接收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顾问及代理人等相关人员(简称接收方代表)仅限于职务上必须知悉或使用的,才能知悉和使用保密信息,接收方代表应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如其违反本协议之任何约定,接收方应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7. 5或任何有关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接收方必须对保密信息做出披露时,接受方应在披露前的合理时间内,给予披露方书面通知,接收方披露该保密信息的范围仅限于法律规定或有关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范围。
5、接收方在该范围内进行的披露不承担责任。8. 6未经披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对任何披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接受方基于保密信息的复制品仍然为披露方的产权,且必须含有原密件上的保密或专有标识和图案,披露方另有书面授权的除外。五、保密义务的例外:在本协议中,接受方对下述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5.1 在接受方无过错的情况下为公众所知的信息;5.2 由接受方在披露前或未依靠所披露的信息自行开发的信息;5.3 依法披露的信息(但不能超出依法披露的范围);5.4接受方在事先征得披露方同意的情况下披露的信息。六、保密期限: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除非披露方特别说明,接收方根据本协议应当履
6、行的对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以及限制接收方使用该保密信息的约定长期有效,直至保密信息非因接收方的原因而进入公开领域时止。本协议保密条款独立存在,不因双方合作协议未达成或解除而失去效力。七、保密信息的归还在披露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接受方应将披露方交付其关于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资料或其所有的拷贝本、电子文件和摘要,均应返还披露方;无法返还的,应立即清除销毁。在返还或销毁保密信息后,接收方需以书面形式向披露方确认对该文件和资料的返还与销毁,并提供一份返还与销毁文件及资料的清单,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八、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若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造成
7、的相关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保留依法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双方同意为各自雇员违反本协议约定保密义务的行为承担全部的法律后果。九、法律适用及管辖:因本保密协议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双方在此同意,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商定,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十、其他条款:10.1 本协议项下任何通知或函件或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诉讼文书和仲裁文书)的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寄送至本协议开头载明的联系地址。协议双方或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本协议开头载明的联系地址寄送通知、函件、执行证书或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如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变动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0.2 本协议一式2份,双方各执上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3 本协议经由双方签订后即生效。除非有本协议其他双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把本协议的权利或责任进行分解或转移。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得构成或被视为该方对这些权利的放弃或丧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约时间: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