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及企业内部集资的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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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及企业内部集资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第二次修正)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信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规定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认定为有效,但也不是将所有企业的关于资金的所有合同都要认定有效,将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的效力限定于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根据这一规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同的有效是要求该合同是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借款合同。如果一个生产经营性企业不搞生产经营
2、,变成一个专业放贷人,把钱拿去放贷,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再去放贷,是不行的,这样的借贷合同自然就是无效的。除此之外,为了实现维护金融秩序的目的,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在以下情况下也是被限制的,也就是本解释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况:。)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当然,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本质为合同,其必须也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如果存在法定的情况,借贷合同无效
3、。在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方面,首先,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失效】中涉及企业间借贷内容的条款,因与上位法的规定冲突,且与本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冲突,此类条款不应当继续适用。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失效】已被本司法解释所废止,因此,其所规范的民间借贷主体范围也不能再继续适用。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修订)因与本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宗旨和原则不相符合,也不应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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