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探讨.docx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探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探讨.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探讨提要法律主体应当具备类人的自我意志、自律性等主体性要素。人工智能的发展也许会无限的类人化,但是并不能达到复刻人类必备特质程度。盲目将其纳入法律主体范围,无疑会对整个法秩序产生“质变”影响。时下,对人工智能体的风险防范应主要致力于如何确保其未来发展的“可控性”,亦或寻求人工智能纳入法律客观范围等其他解决路径。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自主意识一、问题的提出随着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科技水平的迅猛发展,与此同时也伴随着一些忧虑。人工智能是否可以在人类可控环境下逐步实现技术飞跃仍然是一个未知问题。库兹韦尔在其奇点理论中提到人工智能在未来的某个时刻极大可能出现发展的不可控性,并
2、预测在2045年,人工智能将超越人的智能。这种猜测在法律领域也有折射。但在某种意义上说,此举也确实将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这一问题摆在了人们面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法律主体即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社会各项活动的人,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基础认知。可以进一步理解为,法律层面上的主体即为哲学层面上的主体,因而所有的自然人都是法律主体,也是哲学层面上的主体。一个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是在社会这个大家庭中生活,自始至终是以一个社会人的角色生活着。而法律作为社会生活各方各面的“润滑剂”,使得所有的自然人在以社会人身份生活的同时,还必须成为法律人,即作为法律主体而存在。既然如此,人工智能是否和应否作为社会甚
3、至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还有进一步探讨,不能一概而论的赋予其与人类享有同等地位。二、法律主体的标准(一)法律主体的哲学意义定位。法律主体即为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基础认知的。在此基础上,主体即为人,人即为主体,两者之间是可以画等号的。作为主体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能掌控自己的生命活动;(2)能左右外部世界;(3)可以控制自己的欲望。上述三点都说明一个特性,即意志。由此可以看出,主体是本身就具备意志存在物的。而同时具备这三点的,即具有意志的主体也就只有人了,人以外的其他生物很难同时做到这三点。意识是人脑的技能是从哲学观念出发。马克思在研究物质与意识之间的关系时曾得出:“观念的东
4、西不外乎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物质是意识的起源,意识是对客观世界的主观反映,而人脑是意识的载体。如果脱离人脑,人类将无法认知世界,同时也就没有办法形成主观意识。另外,意识的本质特征还在于“意识到必须和周边的人们来往”,如果不与周围之人来往,那么他脱离了社会关系,即使他具备一定的人脑的生理机能,也不会有人的意识。是由于人类的行动是由社会关系的需要来决定,因而社会关系的总和是由人的社会性构成,在某种程度上,社会性表现在人的行动上,通过社会劳动获得自我物质需求、精神需求,与此同时还能满足社会、他人的物质需求,并获得自我价值。根据以上,人工智能体要想拥有人类的意识,第一,应具备
5、意识之载体,即与人脑结构高度相似的人脑仿真;第二,存在相当的社会关系,而事实上,科学技术发展的有限性及人脑结构的高度复杂性决定了人工智能体无法克隆人类完全一样的大脑,且仍不能适应社会。另外,从人的经验与情感角度来看,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仍有差别。第一,人类的经验具有独特性和差异性。每个人在生活中的经历各不相同。因此,他们对同一件事结合个人的经验、常识、直觉等很可能产生不同的看法或者不同的处理方式。而这一点恰恰是强人工智能无法模拟的。通过算法对现存信息的提取、剖析和分类是人工智能做出判断的方法。然而,人类是通过大量常识性知识进行分析人们所面对的问题,并不是像人工智能通过大数据的剖析、提取所得。第二
6、,强人工智能拥有的EQ与人类有较大差距。强人工智能所能体会的“喜怒哀乐”仍然是对数据的分析和处理。即使将来真正出现“情感机器人”,这种“情感”仍然属于“人造情感”,与人类的情绪世界截然相反。明斯基曾指出:智能的与情感、直觉和感情都是相通的,只不过是人类另一种思维方法。理智后于情感而产生,而人工智能只具备智力很难具备情感,因此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智能。人类的经验和情感的不可复制性也决定了人工智能不能具备人类那样的意识。(二)各部门法视角下法律主体的标准。不同部门法之下,法律主体的范围有所区别,民法领域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刑法领域主要以自然人和单位为主;而在国际法上主要指国家与国际组织。不同
7、部门法之下的法律主体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参考意义也有所差别,因此有必要分别讨论。1、民事法律主体标准。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的体现,也即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在民法上,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大致相同,自然人出生时开始享有,死亡时终止;法人则以成立为起点,注销时终止。人工智能能否享有与人类相同的民事权利呢?笔者认为,人工智能能否具备民事权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一方面人工智能是否存在与自然人法律人格的共同性?本文谈论到,自然人是集理性、道德、情感于一身的存在,自我意识比较显著。而人工智
8、能则是依据固定的算法、大数据分析来实施人类指令,弱化自我意识,强调服从意识,其内在核心为逻辑运算。强的人工智能可能会做出一些面部表情甚至通过语言来与人类进行沟通,但其内在并不知如何定义是非、善恶,即便能够知晓,也是通过人类输入的数据,其进行逻辑运算得出的,缺乏必备的价值感和道德感。依靠一定的手段通过逻辑算法得出的结果,并按人工输入的默认程序做出的表示。另一方面人工智能能否具备与人类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笔者对此持否定的态度。民事主体地位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假设人工智能与人类享有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其超强的逻辑运算能力是否会为追逐利益最大化而损害自然人的正当利益?是否会破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人工智能 法律 主体 地位 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