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优抚对象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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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优抚对象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市优抚对象住房改造长效机制,稳步推进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工作,切实加强对优抚对象住房改造专项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山市户籍的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警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其他优抚对象,是指具有中山市户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及在乡“五老”人员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住房改造补助,是指政府协助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实施住房改造,并对政策范围内改造面积所需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第四条住房改造工作遵循
2、下列原则:先急后缓,先易后难;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公开公正,政策透明;政府补助,社会监督。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各镇街政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街政府)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住房改造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住房改造工作,牵头辖区内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统筹推进住房改造工作。第五条市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住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住房改造对象的身份认定审批;制定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部门预算,按预算批复办理资金转移支付,并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协助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与职能相关的问题,指导镇街住
3、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住房改造工作;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事权下放有关规定,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镇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施住房改造对象身份认定审批,住房改造验收,资金支付。第六条镇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住房改造对象的身份认定审核;受理住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住房安全等级鉴定,确定辖区内符合改造条件的家庭名单。监督住房改造的进度,对完工的住房组织验收,并进行资金支付。第七条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第八条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助镇街做好住房改造工作的规划报建工作;协助镇街做好住房改造工作用地规划、办理用地手续,为符
4、合条件的土地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等相关工作。第九条市、镇两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负担住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第十条市镇两级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责,努力解决好住房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住房改造工作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各镇街要加强对本辖区住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保障资金足额安排,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第三章补助对象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可申请住房改造:(-)身份认定。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为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范围的家庭。家庭
5、成员人数主要以户籍为依据,如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实际生活在一起的父母、配偶、子女、未满18周岁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未有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可视作同一家庭成员;虽在同一户籍但不在一起居住的父母、兄弟姐妹,其拥有的住房,不计算为申请人家庭住房。(二)家庭住房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1家庭唯一住房经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为B级房屋或C、D级住房;2 .无房(有地,且持有国家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3 .家庭的唯一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房屋是否为家庭唯一住房由镇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村(居)委会进行查询核验。第十二条经镇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确认纳入住房改造计划的
6、对象家庭,由确认纳入改造计划当日起至改造工程竣工期间,因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减员的,维持该家庭住房改造补助资格及补助面积标准不变。第四章改造方式第十三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住房改造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实施不同的改造方式。具体方式如下:(一)B级房屋。经鉴定属于B级房屋,且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为对象家庭成员名下(或是唯一继承人,下同)的,进行修缮处理。(二)C、D级住房。经鉴定属于C、D级住房的,根据不同情况实施改造:1 .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为对象家庭成员名下,且符合规划报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拆旧重建;2 .无土地使用权证,或因规划不符等原因导致不能报建的,镇街政府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通
7、过优先安排保障房、公房或租房等方式转移安置对象家庭,并通过社会力量、慈善等方式对对象家庭进行住房解困帮扶。(三)无住房。对象家庭无房,但有土地,且土地使用权为对象家庭成员名下,符合规划报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建房。(四)对象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1 .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为对象家庭成员名下,且符合规划报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拆旧重建;2 .无土地使用权证,或因规划不符等原因导致不能报建的,有条件的镇街政府应优先安排保障房、公房或租房等协助对象家庭解决住房难问题,并通过社会力量、慈善等方式对对象家庭进行住房解困帮扶。第五章资金来源第十四条镇街住房改造资金原则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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