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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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我县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设于校园内,为满足本校学生(含教职员工)就餐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专用场所。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中小学校食堂组织管理、食品安全管
2、理、食堂从业人员管理、食堂食品采购、食堂食品储存、食堂食品加工、食堂食品供应、食品营养管理、食堂财务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监督检查等,适用于全县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管理。幼儿园的食堂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县教体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县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并督促各设餐学校履行食堂管理职责。第五条县教体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负责属地内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建设,完善学校食堂设施设备条件;明确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建立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堂管理责
3、任和管理制度。第六条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学校食堂非营利”要求,加大政府投入,制定落实优惠政策,降低学校食堂运行成本,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校食堂盈利。第七条坚持自愿性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学校应制定在校就餐管理办法,规范在校就餐管理。第八条落实校长负责制。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学校领导、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每学期召开不少于2次专题会。第九条建立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
4、建立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人员应定期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由符合任职条件的其他人员兼任。第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鼓励其他学段学校食堂自主经营。在校生规模较大、就餐学生多、不具备自营能力的高中段学校食堂,可在县教体局指导下,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委托有实力、声誉好的社会餐饮企业,实行不带资、控制总利润的托管服务,学校食堂实行零租赁,经营方坚持微利经营,并报县教体局备案。第十一条成立膳食委员会。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和学生、教师、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参与和监督学校食堂食品
5、安全、质量、价格、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年,并报县教体局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晨检、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与维修保养、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岗位责任、日常检查、投诉受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第十三条强化学校食堂安全保卫,严防不法分子纵火、盗窃、投毒等危及学校食堂安全的行为。涉及学校食堂管理的工作会
6、议、日常检查、台帐登记等记录应完整、规范,统一存档备查。第十四条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陪餐制度,做到同标准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县教体局应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第十六条县教体局应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餐具消毒、环境卫生、人员健康、饮用水源检查,生产、加工、配送流程和食堂功能分区等管理制度,落实查验记录、购销台账、留样备查等管理
7、要求,及时消除学校食品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设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经营管理负责人组成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校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学校应对师生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以上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科普宣传教育,并有完整记录。学校食堂管理部门每周应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隐患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详细记录,做好整改和复查并建立相关台账。第十九条学校开办食堂须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市场监管等相关
8、部门审批同意,取得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餐。新建、改建、停办学校食堂或变更经营模式,须向县教体局履行备案手续,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县教体局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第二十条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学校食堂应配备专用的食品留样专柜(冰箱),有专人负责留样管理。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销毁时间等,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留样专柜(冰箱)内,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第四章食堂从业人员管理第二十一条各设餐学校原则上按就餐学生每IOO人配备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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