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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试点有关事项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下简称愿景与行动)的整体部署,促进“一带一路资金融通,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作用,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愿景和行动计划(2018-2023)的总体规划,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试点有关事项
2、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一带一路债券,包括以下3类债券:(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政府类机构在本所发行的政府债券;(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在本所发行的公司债券;(三)境内外企业在本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公司债券。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政府类机构在本所发行政府债券,其发行、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信息披露安排如下:(-)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并由本所备案:1符合发行人所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关于发行本次债券的审批或授权等文件;2 .债券募集说明书,包括发行条款、发行安排、发行人基本信息、经济财政状况、信息披露安排、投资者保护机制等;3 .主承
3、销商核查意见;4 .中国境内及发行人所在国家(地区)律师分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 .反映发行人主要经济数据或财政状况的文件;6 .境内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7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发行人应当在每期债券发行前通过本所网站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披露上述文件和发行方案。发行方案应当明确本期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方式、认购对象、定价原则等。(二)政府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等有关交易业务规则。(三)发行人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存续期内披露上一年度主要经济数据或财政状况、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件
4、有关情况等。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及境内外企业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公司债券,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参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四、境内外企业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投资、建设或运营一带一路项目、偿还一带一路”项目形成的专项有息债务或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业务。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使用不超过30%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一带一路”项目应经省级或以上发改部门或其他国家
5、职能部门认定为“一带一路”项目,或为发行人与沿线国家(地区)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业已签订协议,且已获得有关监管机构必要批复、符合“一带一路”倡议的项目。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一带一路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等。五、在本所发行的“一带一路”债券募集资金涉及跨境资本流动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发债规模、汇出境外或境内使用计划、购汇金额及频率等,并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六、本所安排专人负责“一带一路债券的申报受理及审核,提高“一带一路债券上市或挂牌效率。七、本所设立“一带一路债券板块,并适时与证券指数编制机构合作发布“一带一路”债券指数,完善一带一路建设投融资机制。八、鼓励以“一带一路债券为依托,发展“一带一路”绿色债券、一带一路”可续期债券等债券品种。九、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及其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投资一带一路债券。十、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债券品种在本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参照本通知执行。十一、一带一路债券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未尽事宜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执行。十二、本通知由本所负责解释。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八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