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诉讼阶段适用不同犯罪构成理论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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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至今已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状态。虽然这样的争鸣已久,但犯罪构成的未来走向却并不明朗。在众说纷纭之后,犯罪构成理论又将何去何从?是采取四要件理论、三阶层理论还是“双层次”理论,刑法学界一直在自说自话,看似有所争鸣实际上却并未针锋相对。是彻底消灭“四要件”理论、同时排斥“双层次”理论,还是使三阶层”理论“一统江湖?是面红耳赤地将犯罪构成理论的聚讼持续,还是迫于无奈地将犯罪构成理论的争鸣避而不谈?是将犯罪构成依然放在刑事司法实践进行讨论,还是将刑事司法实践进行细化?而今,犯罪构成多元化的趋向已势不可挡,司法实践又应当如何进行犯罪构成的选择,不同的诉讼阶段
2、怎样适用不同的犯罪构成,这些都是当前犯罪构成理论面临的现实问题。本文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论证不同诉讼阶段适用不同犯罪构成的重要意义及适用方案。1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现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讨论犯罪构成问题,本身是较为新颖的探析。从理论上来讲,将刑法学理论中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诉讼法理论中的诉讼阶段的特征进行融合,是明显具有进步意义的。它不仅为犯罪构成理论本身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更为细致的界域,也为刑事诉讼阶段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更是一次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颇为深入的高度契合。从刑事司法实践来看,在论证犯罪构成的路径上有了更为细致的选择,使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适用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并强调风格迥异的诉讼阶
3、段对犯罪构成理论有不同的要求。然而,不同诉讼阶段适用何种犯罪构成理论需要怎样的理论背景,不同诉讼阶段有怎样的特征,不同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有怎样的内涵,诉讼阶段和犯罪构成理论又应当如何对应?关于这些问题需要从当下的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窕现状谈起。1.1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已成事实我国传统的刑法学理论于20世纪50年代移植苏联的刑法学,由于政治运动的影响,刑法理论一直受到抑制.80年代刑法学得以重建,直到90年代,传统刑法理论在我国一直处于一枝独秀的状态,所以,在90年代以前,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通说是四要件理论。90年代以后,我国刑法理论中出现了传统派、哲社派、德R派、英美派、实证派的争鸣。传统派以高
4、铭喧、赵秉志等学者为代表,在犯罪构成理论上坚持四要件学说,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体系:哲社派以陈兴良为代表,在犯罪构成理论上先后主张罪体、罪责M罪体、罪责、罪量体系,后陈兴良转变为德F1派学者,主张”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体系;德日派以张明梢、周光权、黎宏等学者为代表,他们的犯罪构成体系出现了很大的不同:张明楷主张不法构成要件、有责要件的两阶层体系,周光权主张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排除要件体系,黎宏主张“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要件”的体系:英美派以储槐植、曲新久等学者为代表,主张“客观罪行、主观罪责、正当化事由双层次二元结
5、构的体系;实证派以白建军为代表,在犯罪构成上主张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山。总而言之,犯罪构成理论多元“是一种客观的事实,这种事实是提倡和促进犯罪论体系多元化的客观依据团。1.2 我国现有犯罪构成理论的三种体系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的最重要内容,刻指导刑事司法起着重要作用囱。当前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理论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繁荣,但百花齐放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实质无外乎三种,即控诉辩护体系、不法有责体系、客观主观体系。具体而言,借鉴英美法意义上犯罪本体和辩护区分,发展出的控诉辩护体系;借鉴苏联四要件中犯罪客观部分与主观部分的区分,形成了客观主观体系;借鉴德日三阶层中不法和有责的区分,形成了不法有责
6、体系。这三种犯罪构成体系都是借鉴国外理论而形成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因引进时间的不同,各体系的发展现状不一样。但无论怎样互相批判,这三种理论已经移植到中国,并且生根发芽,推动着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的不断进步。1.2.1 客观主观体系客观主观的划分不是刑法界独有的认识角度,而走自康德以来,广泛存在于社会学的一种划分事物的认识论体系。该理论体系的客观世界是必然世界,完全受规律控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主观世界是自由王国,意识是自由王国的主宰。客观和主观的划分并不是认识者的主观和客观,而是行为人的主观和客观。所以,对行为人主客观的认识,很可能因认识主体的不同而不同。传统派学者主张的犯罪构成体系大抵属
7、于客观主观体系,以四要件为典型代表,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原则,将犯罪构成分为主观部分和客观部分。在客观部分,包含了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在主观部分,包含了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客观主观体系从客观和主观两个角度对刑法规范进行解构,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根本,将刑法规范分为客观部分和主观部分。客观主观的犯罪构成体系是由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各个要件既不能离开整体,又不能彼此分割,如果割裂了各个构成要件之间以及它们与整体的联系,那么任何一个构成要件就会丧失它在犯罪结构中的性质和作用,就不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整体性的实践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在出罪问题上,能提高出罪效率,只要发现体
8、系中任何一个要件不符合犯罪构成,则可以断定行为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故利用客观主观体系能很快地实现出罪;在入罪问题上,客观主观体系从行为人客观部分切入,再以主观部分定罪归责。在未进行四个要件完全符合之前,罪和贲都是待定的,当四个要件完全符合之时,罪和责同时确定,可见在客观主观体系中,犯罪客体是切入点,主观方面是确定罪与责的最后一步纥一般说来,客观主观体系是没有为辩护留下空间的,尽管客观主观体系中每一个要件都为辩护反向地留有切入点,但该体系内部并没有为辩护保留空间。1.2.2 控诉辩护体系控诉辩护体系的典型代表是英美派主张的双层次模式。该体系是英美对抗式的诉讼模式的产物,直接体现了英美实用主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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