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详解医药代表备案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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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年来,随着两票制、一票制、带量采购等制度的推行,去除以药养医的改革不断涉入深水区,国家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和规范也提上日程。为了从企业端遏制医药代表带金销售的违规行为,引导医药代表回归学术本位,加强事前监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近日正式出台了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MAH”)对医药代表的备案和管理负责。监管部门规范医药代表管理的构想酝酿已久。早在2017年12月,国家即已公布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o时隔近三年,办法正式颁布,显示了国家治理医药代表违规营销推广行为的决心,应当引起广大从业者的
2、重视。办法的各项重磅规定引发了各类疑问和担心。境外MAH如何做备案?CSO是否需要做医药代表备案?医药代表不能“背指标”了,可以改个职称继续“背”吗?可以要求CSO完成销售指标吗?通过对办法进行解读,本文旨在帮助药企及时调整对医药代表的管理措施和考核政策,合法从事药品推广活动。一医药代表备案义务由MAH承担根据办法,MAH应是医药代表的备案义务人,当MAH为境外企业时,该等备案和管理义务应由其指定的境内代理人履行。针对境内代理人的身份,不少药企容易将其与药品注册代理机构混淆。我们理解,此处所指的“境内代理人应与药品管理法第38条所指的境内代理人“相一致,而区别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9条2所指的药
3、品注册代理机构境内代理人指境外企业获得上市许可之后指定的,代其在境内履行法定义务的境内企业;而“药品注册代理机构”指的是注册阶段受委托办理进口药品注册事宜的境内企业。尽管有所区别,但相关规定并未限制同一主体担任注册代理机构之后,被指定为同一境外企业的境内代理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药监局8月3日公布的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境内代理人将实行备案制度,且明确了境外持有人持有多个药品注册证书的,应当指定一个代理人。此外,如境外MAH委托CSO销售药品,也应由该MAH的境内代理人履行医药代表的备案义务。二MAH应对医药代表尽管理义务除备案外,办法规定了具体的MA
4、H对于医药代表的管理义务,包括纠正医药代表违规推广行为,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医药代表暂停授权其开展学术推广活动、进行岗位培训、重新考核并授权等。办法本身并未对MAH或医药代表的违规行为规定罚则,仅原则性规定违规行为应依照药品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就委托了CSO的MAH而言,应加强对CSO的管理以尽到对前述医药代表管理义务。例如,取消推广服务费与销售额挂钩、要求CSO证明真实服务、加强审计等方式防止CSO从事违法违规推广活动。三限制院内推广,医药代表备案势在必行层出不穷的违规统方和商业贿赂事件将药品营销推广推上风口浪尖,对违规推广行为的整治也成为医药行业行风建设的突破点和
5、关键点。为了贯彻响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及相关医疗机构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上海、天津、北京等地早前已经陆续出台了针对医疗机构接待药企的具体规定,专门对药企及其相关人员进院推广行为进行监管。例如,2017年公布的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明确要求药企及其代理人的工作人员进入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指定部门事先备案,禁止在门(急)诊、住院部、检验科、设备科、药剂和信息管理部门等医疗诊疗重点区域活动。相关人员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与指定的医务人员进行交流,且应在进入医疗机构时佩戴统一的工作牌。实践中,为提高对于院内人员违规行为的警惕,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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