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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患治理制度XFRQ-O11-I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推动公司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安全与运营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第三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第三章隐患排查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经营单位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
2、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安全与运营部应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排除。第六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与运营部应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或全部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第七条事故隐患的范围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
3、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5、可能造成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第八条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并适时组织集中排查治理,每月至少集中排查治理一次,并将排查情况治理结果报安全与运营部登记备案。第九条
4、安全部对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管,每季度对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部报告。第十一条各部门每月要对本部门的隐患排查情况治理结果进行汇总,上报安全部登记备案。第十二条安全部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进行挂牌督办管理,并及时分别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不超过60天。第四章隐患整改第十三条安全部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至相关部门,定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时间不超过2天;对一时难
5、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确定专人24小时进行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第十四条各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明确隐患监管责任到人。安全部对隐患所在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措施长时间得不到落实、超过整改期限的,要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对整改无望或者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严肃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出停产指令。第十五条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
6、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六条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场站能整改地不准推向部门,凡部门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第十七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公司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已确认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报安全部确认后实行重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问题,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
7、,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没有隐患整改报告不放过。第十八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由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经现场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销号,同意恢复生产;审查不合格的,继续整改直至合格。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处罚1、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200元罚款。2、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处500元罚款。3、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第五章自查自纠第二十一条对于公司排查出的隐患,各部门需以此为戒,做好自查,避免同类隐患在以后的排查中出现。第二十二条安全部应根据隐患排查的情况,补充危险源的辨识,不断完善危险源的辨识工作。第二十三条安全部应及时将新增的危险源情况以书面形式发送至各部门,各部门应及时增加各自相关危险点,安全与运营部应监督各部门危险源辨识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