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5防火防爆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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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火防爆管理制度XFRQ-015-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安全生产和确保安全生产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所有涉及的防火防爆危险场所的管理。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对所用易燃、易爆物料及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第四条贯彻“以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灭火技术,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开展安全防火教育,加强防火检查和灭火器材的管理。第五条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综合采取预防、局限消火和疏散的对策,达到:1、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危险物及发火源,消除危险因素。2、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性局限在最小范围内。3、迅速扑灭火灾,
2、防止蔓延和发生次生灾害。4、作业人员能迅速撤离危险区,安全疏散。第三章防火管理第六条场站围墙内除生活区厨房以外,一律为禁火区。第七条加强明火管理,机动车进入场站必须带阻火器。第八条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第九条禁止用甲醇、甲醛等以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第十一条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3、第十二条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合格的防爆工具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第十三条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物保温。第十四条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排入下水道。第十五条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第十六条氧气、空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
4、拆掉一段管子。第十七条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公用。第十八条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和安全联锁等设施。在可燃气体(蒸气)可能泄露扩散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第十九条所有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不准单独采用单向阀。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
5、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应在可燃气体(蒸气)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第二十条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储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间设置切
6、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用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m以上,但应低于界区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内。生产装置和罐区的防雷接地设施每年必须进行两次检测、备案。第二十一条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达设备等必须设避雷装置,每年检测两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第二十二条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校验合格后贴上检验标签,工艺用正压压力表,还须划定上限红线,负压压力表还必须划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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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5 防火 防爆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