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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升业主自治能力和基层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电子投票,是指投票召集人组织业主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运用互联网技术,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的活动。本规则所称召集人,包括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换届小组、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指导、协调区县住房
2、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电子投票工作,保存电子投票数据信息。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子投票活动的宣传与培训工作,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完善投票数据库,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电子投票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电子投票活动,协调处理电子投票中的重要问题和事项。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电子投票有关的工作。第四条本规则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召集人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并通过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公示,或者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征集业主意见,接受业主监督。本规则规定公开自然人业主
3、的姓名、手机号码的,应当保护业主隐私,只能公开业主的姓氏、手机号码的前3位和后4位数字,其余信息应当用*号代替。第二章投票数据库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建立投票数据库所需信息的共享和更新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已登记专有部分的地址(房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法人业主名称)、业主身份证件号码(法人业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共享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六条对于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以及业主大会拟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项目,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优先完善其投票数据库
4、。在业主、业主大会开始电子投票前,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采集、完善、更新投票数据库。第七条按照本规则规定已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投票数据库的,业主、业主大会应当优先采用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进行表决。第三章注册和身份验证第八条召集人首次登录使用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的,应当首先在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注册账号。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过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维护、审核物业管理区域信息后,完成召集人账号与物业管理区域关联。第九条召集人使用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电子投票表决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张贴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电子投票微信小程序(以下简称官方微信小程序)操作指南
5、,引导业主进行身份验证和房屋绑定。第十条业主应当自行关注官方微信小程序,并通过人脸识别和发送手机验证码方式完成业主身份验证,录入不动产权证号等信息进行业主房屋信息校验和绑定;无法通过线上验证的,业主可以向召集人申请人工审核确认,完成身份验证和房屋绑定,召集人对业主身份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在电子投票前或者在电子投票期间,召集人应动员、督促业主完成身份验证和房屋绑定。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根据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推送的房屋登记信息,自动解除产权发生变更的房屋绑定信息。第四章投票发起和投票第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于电子投票开始前,将表决事项、业主清册等信息在官方微信小程序、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投票
6、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告知业主接收意见的联系方式。公示期不少于7日。业主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召集人提出,召集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处理并答复。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召集人应当及时调整投票内容,并重新公示。召集人未及时处理业主异议或者业主对答复不满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公示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召集人限期改正。未经改正,召集人不得组织业主投票。第十四条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已处理完毕,召集人将表决事项、投票期间等内容提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7、后,在官方微信小程序、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投票范围内的业主发布投票公告。第十五条电子投票自投票开始时间起开始投票,至投票截止时间自动终止投票。召集人决定延长电子投票期限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投票时间可以顺延,但电子投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第十六条投票期间,召集人可以通过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向业主发送投票提醒。业主可以在官方微信小程序查询所在物业管理区域投票进程和本人表决意见。第十七条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且两个以上所有权人均在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进行身份验证和房屋绑定的,应当在投票前,协商推选一人行使投票权。协商推选
8、不成的,采用此专有部分先行投票业主的意见。.第十八条采用电子投票方式进行业主决策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使用电子投票的,业主可以采用书面方式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投票。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投票的,应当在电子投票截止时间前完成书面投票。业主委托他人投票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交业主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业主本人对表决议题的表决意见及委托期限。代理人投票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业主的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在电子投票截止时间前,召集人将书面投票结果补录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在电子投票期间,业主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书面投票,同时又通过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电子投票的,以电子投票意见为准
9、。召集人应当妥善保管书面投票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第五章计票和结果公示第十九条参与电子投票表决的业主应当明示表决意见,并对本人的电子投票表决意见负责。未明示表决意见的业主不得计入参与表决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第二十条电子投票时间截止,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根据业主电子投票结果、书面投票补录情况以及召集人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总人数、总投票权数自动统计表决意见,生成电子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明细。表决结果包括:参与表决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总面积、总人数及占比,表决意见面积、人数及占比等。表决明细包括:参与表决投票业主的地址(房号)、专有部分面积、表决意见等。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保存表决结果、表
10、决明细的期限不少于5年。第二十一条召集人应当自表决结果生成次日起,将表决结果、表决明细在官方微信小程序、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投票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召集人未按照本条规定公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限期公示,并通告全体业主;逾期拒不公示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逾期之日起2个日内公示。第二十二条对公示的表决结果、表决明细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间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名书面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异议之日起7日内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书面答复异议人,并告知召集人。第二十三条召集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
11、府)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冒充业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业主进行电子投票,不得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由此给业主、业主大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规定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专有部分总面积和业主人数、总人数按照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专有部分面积、专有部分总面积和业主人数、业主总人数以投票数据库中已登记的专有部分面积、业主人数为计算范围。第二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投票召集人、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开发维护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业主信息,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泄露、篡改业主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需要部分业主参与表决事项,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二十八条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组织业主表决的,可以通过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直接发布投票公告,组织业主进行表决。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认。第二十九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依法作为临时召集人时,履行本规则所规定的召集人的职责。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