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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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管理办法(呼政办发202371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区人民政府将低保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对镇(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党政领导班子考核重要内容。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民政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负担低保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低保对象核查认定工作。二、工作职责各级民政部门是
2、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低保工作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业务培训、监督管理、规范流程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受理、初审及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三、工作原则(一)坚持全区统一-的低保对象认定口径,通过公式换算家庭收入的原则;(二)坚持对所有低保对象入户调查,并对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经济状况核查的原则;(三)坚持对工作程序进行公开,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的原则;(四)坚持分类施保、补差救助,加强对非重点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的原则。(五)低保对象要依据户籍、年龄、残疾、疾病、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财产状况
3、、医药费支出等综合因素进行认定四、认定分类低保工作应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按户施保、差额救助、动态管理的原则。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金额低于120元的按120元给予补助,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金额低于IOO元的按IOO元给予补助。为便于管理,救助金分三类,救助金额达到保障标准的90%(含)以上的列入A类保障范围,救助金额达到保障标准50%(含似上90%以下的列入B类保障范围,救助金额在保障标准50%以下的列入C类保障范围。五、认定条件持有新城区常住户口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按规定程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一)户籍条件
4、。本方案适用于新城区行政区域内持有常住户籍的困难家庭。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我市不同旗县区的,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由任一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2.户籍改革后户口性质变为居民家庭的新申请家庭,在农区拥有土地的,申请农区低保(含土地让儿女耕种或转租的老年人家庭);由农村迁到城镇并长期居住,无承包耕地、林地且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
5、配等可以申请城镇低保。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盟市、跨旗县区迁入本地的低保家庭提出申请、按照迁入地低保政策受理并提供迁出地相关佐证材料。4、由其它盟市、其它省区迁入本地区集体户的,需在迁入地所辖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由居住地受理申请。(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等因素确定。包括酒己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
6、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3、现役义务兵。(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根据当地卫健委、医保局公布病种实时更新);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4、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单人保的家庭成员按照保障标准全额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
7、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四)重病人员是指按照呼和浩特市相关部门确定的重特大疾病以及其他恶性肿瘤、罕见病。重病人员的确认:1、医药费在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报销的,需提供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凭证及参保证明;2、未在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部门报销的,需提供在旗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时医药费(包含门诊费用)、诊断(或检查报告)原件及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3、5年内患重病的人员需要通过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诊断和必要的检查结果进行认定,患病支出费用可作为参考;4、患有布病、甲亢需提供呼和浩特市范围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地方病防治中心)出具的诊断书和住院
8、病历以及报销凭据。(五)慢性病人员是指患有呼和浩特市相关部门规定的慢性疾病的人员。慢性病人员的确认:1、被确诊为慢性病门诊治疗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书、医药费原件;2、被确诊为慢性病住院治疗的,需提供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凭证及参保证明;因特殊原因未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书、医药费原件(包含门诊票据)。(六)申请低保救助的残疾人,其认定依据为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特殊原因未办残疾证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登记,并函告当地残联部门,给予残疾等级认定。不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由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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