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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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市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呼和浩特机场区域枢纽作用发挥,满足国家、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对机场发展定位,充分发挥呼和浩特市财政性资金对民航发展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加强和规范呼和浩特市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内政字(2005)91号)、内蒙古自治区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资(2023)1209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呼和浩特市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民航专项资金是指由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呼和浩特市民航市场开发的资金。第三条民航专项资金使用总原则:加强民航服务地
2、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完善呼和浩特机场的综合交通枢纽功能。第四条民航专项资金使用对象:补贴或奖励民航类企业及与民航业务相关联的金融机构。包括:航空公司、区外机场公司、航线经营公司、民航销售代理企业、陆空联运公司、保险公司。第五条民航专项资金使用目的:引导和鼓励民航类企业及与民航业务相关联的金融机构参与构建以“干支联动”为主轴的航空运输体系、以“陆空联运”和“航空旅游协同发展”为主线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第六条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与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以下简称“呼和浩特机场公司”)本着事权和财权相
3、统一以及客观、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共同管理民航专项资金,由呼和浩特机场公司负责具体工作。笫七条民航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与自治区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采用直接补贴的方式执行。第八条民航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民航类企业在呼和浩特运营航线、投放运力、设立基地、新建公司;(二)民航类企业及与民航业务相关联的金融机构在呼和浩特机场新开或加密客货运航线,丰富枢纽产品,发展多式联运业务,促进客货运输生产发展;(三)民航类企业保持、优化呼和浩特机场航线网络结构,航班时刻和运营机型;(四)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其他补贴或奖励支出。笫九条由于航空市场发展变化的不确定性导致的民航专项金安排不足或超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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