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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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2018年9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公布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研究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设立下列奖项:(-)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三)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四)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第四条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
2、奖评选和奖励每两年举行一次。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在偶数年进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评选在奇数年进行。第六条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自治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七条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工作列为自治区社会事业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自治区社会事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开展评选工作;(二)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的组织管理。第八条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
3、奖不超过12项,二等奖不超过120项,三等奖不超过240项。第九条公开出版和发表(公开播发)并且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编著、古籍整理、地方志、工具书、科普读物、论文以及被厅局级以上单位采纳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可以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应当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包括自治区的各级各类驻外机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成果已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二)成果存在著作权权属争议的。第H一条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每届名额不超过两个。第十二条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应当具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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