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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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一、保障有力、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
2、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事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经费、资产、公务用车、能源资源节约以及后勤服务等管理信息平台,促进信息和资源共享。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机关事务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第二章经费管理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
3、务标准。机关运行实物定额主要包括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等标准。机关运行服务标准主要包括会议、差旅、培训、物业服务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的内容和等级标准。第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后勤服务、节能管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等事务,其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中的规模和比
4、例。第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制度,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级政府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并将结果逐级上报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第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满足节能环保的要求,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四条机关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
5、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资产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申报预算。第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建立资产采购、入库登记、保管
6、清查、领用交回等日常使用管理制度,科学配置、高效使用机关资产,保证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第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建立本级人民政府资产调剂平台,鼓励开展公物仓管理,对闲置资产纳入公物仓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调剂使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配置资产,应当通过调剂解决;确有必要且无法通过调剂解决的,可以进行购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闲置、低效运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临时购置的资产,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一收回、集中管理、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第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
7、政府各部门处置机关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评估手续,采取拍卖、协议转让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第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城市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涉及机关建设项目的,应当征求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意见。第二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第二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将本级政府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机关事务主管
8、部门名下。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与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进行核定,统一配置本级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建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因机构撤并、超过核定面积标准或者闲置等原因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移交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涉及土地利用事项的依法办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且本部门现有办公用房无法调剂解决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配置。第二十三条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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