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交科技规〔2023〕2号)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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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文件交科技规2023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现将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件公开发布)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路行业产品,是指进入公路水路建设、养护和运输市场并列入行业重点监督管理产品目录的产品。本办法所称监
2、督抽查,是指交通运输部依法对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交通运输部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开展公路水路行业产品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配合交通运输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工作,并按照要求报送有关信息。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并公告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对尚未制定并公告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
3、实施监督抽查时,交通运输部制定实施细则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第六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有关企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第二章抽样第八条交通运输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抽样检验相关工作。交通运输部建立监督抽查检验机构信息库,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委托的检验机构。第九条交通运输部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信息,以及有关公路水路行业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等建立被抽查对象信息库,并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被抽查对象。交通运输部对发现有问题嫌疑的公路水路行业产品可以实施有针对性的重点抽查。第十条抽样人员应当为受委托的检
4、验机构的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抽样人员由受委托的检验机构随机选派,不得少于2名。第十一条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交通运输部出具的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有关监督抽查文件或者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告知被抽查企业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和判定规则等相关内容。第十二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或者送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取样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5、,不得抽样:(一)产品未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三)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上有“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四)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监督抽查要求。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一)抽样人员少于2名;(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有关监督抽查文件或者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三)抽样人员姓名、被抽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四)抽样人员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费用。第十五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被抽查企业要求特别陈述的情况,应当在抽样文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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