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个与工程价款纠纷有关的问题逐条梳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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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个与工程价款纠纷有关的问题,逐条梳理!Ol实际施工人1 .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规费?答: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 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有关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 取得规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 最高法民申5453号裁定书中指出:原审判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的规定,认 定规费、企业管理费的缴纳义务人是企业而非自然人,马某英没有施 工资质和取费资格,不应支付规费与企业管理费给马占英并无不当。 然而,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判决书,作为实际实际施工
2、人的自然人能够取得劳保基金(参考(2020)最高法民终724号判决 书,劳保基金由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和工伤保险费组成。)2 .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利润?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规定,工程价款包括利润。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判决书中指出:对于施工 利润。泾渭公司认为合同无效,武某不应当获得工程利润。本案中, 泾渭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武某,泾渭公司对项目 施工委托书的无效存在过错。一审中已经按照项目施工委托书 的约定扣除了泾渭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如再扣除利润,该利润被泾渭 公司获得,泾渭公司违法转包反而取得了实际施工人本应
3、获得的利润, 不仅违背项目施工委托书的约定,违背诚信,亦有失公平。因此 泾渭公司主张扣减施工利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判决书3 .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企业管理费?答: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判决书:八冶公司、八冶 西宁分公司上诉认为欠付工程款中应扣除管理费、项目费及材料发票 税金。本院认为,八冶公司、八冶西宁分公司为专业建筑施工企业, 其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存在明显过错,八 冶西宁分公司与李某初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合同,其也不能举证证 明实际参与了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且未提交
4、证据证明材料发票与本 案的关联性,其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2019)最高法民申5453号裁定书:马某英与润森公司并未签 订书面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范围,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规费、企业 管理费实际产生。原审判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 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的规定,认定规费、企业 管理费的缴纳义务人是企业而非自然人,马某英没有施工资质和取费 资格,不应支付规费与企业管理费给马某英并无不当。4 .实际施工人因雇佣工人产生的保险费用由谁承担?答: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170 号裁定书:至于10万元保险费,蔡某永作为劳务承包人与民工之间
5、成立雇佣关系,蔡某永有义务承担该笔保险费用。5 .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责 任的,是否支持?答: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929号裁定书:关于银泰公司的 连带责任是否包含工程款的利息。工程款利息系法定孳息,原判决依 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认定银泰公司应支付 案涉欠付工程款利息,并不缺乏法律依据。6 .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支 付工程价款?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可参考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
6、干问题的解答 (2018年6月26日)第23条规定,即,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 不能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工程价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前手转包人、 违法分包人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程价款。02社会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7 .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之外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证明该费用与工 程有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应计入工程价款?答: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之外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证明该费用与 工程有关的,社会保险费不能计入工程价款。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335号判决书:案涉合同第三部 分专用条款第23.1条第(1) J项约定四项保险、劳保统筹按定额规 定计取。1999陕西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
7、、仿古园林工 程及装饰工程费用定额所附费用定额若干问题说明规定,参加 了四项保险的施工企业按标准分别计取各项保险费,未参加保险的施 工企业不得计取此项费用。海天公司一审中提供了 2013年1月1日 至2014年12月31日其缴纳四项保险费用的票据,但缴纳地点不在 陕西,海天公司未能证明该费用与本案工程的关联性。二审中,海天 公司亦未能充分证明其所提交的四项保险费票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一 审法院对四项保险费用不予认定,未将该笔费用计入工程造价中,认 定本案佑利公司应付工程款为16429658.6元,该认定并无不当,本 院予以维持。8 .约定社会保险费不予计取,该约定是否有效?答:约定社会保险费不予
8、计取,法院综合考虑后仍可计入工程价 款。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649号裁定书:本案中,虽然双 方当事人在预算几点说明中约定养老统筹、四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 工费不予计取,但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养老保险统筹费、四项保险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系不可竞争费用,且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双方当事人 约定工程造价既不计取人工费调差、贷款利息、四项保险、安全文明 施工费、养老保险统筹费,还要在总造价基础上下浮8%作为最终结 算价等多种因素,在工程造价中计入养老保险统筹费、四项保险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并无不当。9 .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予计算,该约定是否有效?答: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予计取,法院综合考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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