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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 :山西省农村供水工程初步设计要点(试行)1总则1.0.1本设计要点是以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为基础,结合山西供水实践 经验的补充说明。1.0. 2本设计要点适用于所有农村供水工程。1.0. 3农村供水工程分集中式和分散式两大类,按最高日供水量大小划 分:大于 IoOOoin3/d为 I 型,10000 - 5000 nP/d为 口型,5000 1000 m Vd 为 HI型,IOOo 200m 3cl为 IV型,小于 200m 3/d为 V 型。1 . 0 . 4农村供水工程设计与当地的相关规划相协调,以近期为主,近期、 远期结合,设计年限15年。1 . 0 . 5广泛搜集基本资料、听取
2、用户意见,因地制宜选择供水方式和供水 技术,做到安全、可靠、成熟实用,保证供水安全,并应积极采用行之有效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1 . 0 . 6充分利用现有水利工程。1 . 0 . 7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设计要点外,尚应符合国家或行 业现行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2规划2.0.1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应在区域农村供水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区域农村 供水应包括:供水现状调查分析、用水量预测、水源规划和工程规划等。2 . 0 . 2规划选择水源时,应详细调查和搜集区域水资源资料并对水源进行 比选,应优先选择水质较好、水处理难度低、水量充沛、便于保护、便于施 工和管理的水源。单水源不
3、能保证所需供水量要求时,可考虑多水源供水。 对拟选水源应进行勘察和水质化验,对枯水年份枯水期的可供水量应进行深 入细致的调查和计算,并作出评价。2.0.2. 1水源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 93)的 要求,地表水应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m类水标 准,地下水应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In类水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应尽可能避开高氟水、高神水、苦咸水、高铁高镒水、 富营养水等超过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要求的水源。受条件限制,不 得不采用时,应尽可能选择低超标的水源,并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处理。2 . 0 . 2 . 2水
4、源的日允许开采量,应大于最高日用水量,枯水年份枯水期的 保证率不得低于90%o2.0.2 . 3水源规划应以合理利用水资源为原则,应符合区域水资源规划和 管理的要求。对深层地下水的开采应该慎重,并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 准。水源规划应按照优质水源优先供生活饮用的原则,协调好与灌溉、企 业、养殖业等用水关系。2 . O . 3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应根据水源条件、地形条件、新农村建设规 划、用水户居住情况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供水范围、工程形式和工程 规模。优先选择水处理难度低、运行费用和工程投资低、施工和运行管理难 度小的工程型式。2 . O . 3 . 1对水源条件较好、居住集中、人口密度大的
5、乡村应优先选择集中 供水工程,并实行自来水入户。2 . O . 3 . 2对水源规模较小,村间距离较远,可选择单村提引水工程。1 .0.3 . 3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都缺乏或开发利用困难的,且居住分散、人口 密度小的村庄可选择单户或联户使用的雨水集蓄工程。2 . O . 4水源规划和工程规划以近期为主,但应考虑今后发展。有入户条件 但近期不能入户的供水工程,应按入户进行规划设计。供水规模较大近期难 以一次完成的工程,要做好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并应适当考虑备用水源 地,同时加以保护。3用水量3 . 1用水量定额3.1.1居民生活用水量定额。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结合我省的实际,居 民生活平均日用水定额
6、中南部取30升/人天左右,北部取25升/人天左 右,对于有其它水源的情况下调5升/人天左右,其中包含了居民散养畜禽 用水量。日变化系数取L3 1.6,则居民生活最高日用水定额中南部为39 48升/人天,北部为32.5 40升/人天。3.1. 2牲畜用水量定额。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并结合我省的实际,对于集 体或专业户饲养牲畜圈养时用水量平均日用水定额:大牲畜(牛、马、骡、 驴)取40升/头天;小牲畜猪取25升/头天,羊取10升/只天。放养畜 禽时定额适当折减。日变化系数取L3 1.6。牲畜用水量最高曰用水定额:大牲畜(牛、 马、骡、驴)取5264升/头天;小牲畜猪取32.540升/头天,小牲畜 羊
7、取13 16升/只天。3 . 2用水量计算3.2.1 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供水量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牲畜用水量、庭 院浇灌用水量、企业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消防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 和未预见用水量。用水量计算时,应对供水范围内上述各项用水量现状进行调查,参考条 件相似、运转正常的供水工程,根据水源情况、气候条件、用水习惯、居住 条件、经济水平、发展潜力等,综合分析确定。3.2.2 居民生活用水量WloW1=q10-3(m3d)p1=p0(i+R)n(人)qi-村镇居民最高日用水定额(L/人d)Pl-设计人口(人)PO-现状人口(人)n一设计年限,n=15年R_设计年限内的人口增长率,R不超过1
8、2%。3.2.3 3牲畜用水量W2。W2= (q2P2+ q3P3+ q4P4) X 10-3 (mVd)q2一大牲畜最高日用水定额(L/头d)q3一小牲畜(猪)最高日用水定额(L/头d) q4小牲畜(羊)最高日用水定额(L/头d) P2一设计大牲畜头数(头)尸3设计小牲畜(猪)头数(头) 一设计小牲畜(羊)头数(头)3 . 2 . 4庭院浇灌用水量W3。村镇住户的庭院多数种植蔬菜、水果和花卉, 其用水量通常已包括在生活用水量内,一般不再考虑。对于有田园灌溉用水量的,应根据种植作物种类、土壤性质、气候条件 等确定灌溉定额,计算用水量。3.2. 5企业用水量包括村办企业和乡镇企业用水量W4。企业
9、用水定额应根 据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管理水平等确定。企业用水量可根据企业用水定额计 算确定,也可按供水范围内企业的用水现状、近5年发展计划和水源充沛程 度等通过调查确定。对耗水量大或水质要求较低或离居民区较远的企业,应 根据水源充沛程度、经济效益和水资源管理要求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供 水计划。对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量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等具体情 况确定,无淋浴设施的最高日用水定额可为2035升/人.天,有淋浴设施的 最高日用水定额可为40升/人.天。3 2 6公共建筑用水量W5。公共建筑是指村镇机关、医院、饭店、学校、 商店等。其用水量应根据公共建筑日常用水人数和公共建筑用水定额确定,
10、公共建筑用水定额一般可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l5 - 88)确 定。也可按最高日用水定额20升/人天计算。3 . 2 . 7消防用水量W6。村镇给水系统一般不单独考虑消防用水。对于一些 重要村镇必须考虑消防用水时,应按照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 J 3 9-90)的有关规定确定。3 . 2 . 8管网漏失水量和其它未预见水量W7。可按居民生活用水量、牲畜用 水量、庭院浇灌用水量、企业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消防用水量之和的 10 1 5 %取值。3 . 2 . 9净水厂自用水量应根据水处理工艺要求确定。有反冲洗的,水厂自 用水量可按最高日供水量的5 %计算;无反冲洗的,按零计算。
11、水源取水量计算、水源到水厂的输水管路计算和水厂处理水量计算均应包 括水厂自用水量,水厂到配水管网的输水管路计算和配水管网计算不考虑水 厂自用水量。4给水流量4.0.1时变化系数Kh。应根据供水方式和用水情况确定,供水时间长、用 水人口多的取低值,供水时间短,用水人口少的取高值。取值范围在163 之间,一般取2左右。4 . 0 . 2设计给水量一般按最高日用水量考虑。4 . 0 . 3最高日设计给水量Qd。60 = 2M (m3d)k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系数,一般取Ll 1.15。4 . 0 . 4最高日平均时给水量Qcp。Qcp = Qd /24(m3h)4.0.5最高日最高时给水量Qm
12、axoQmax=Kh QcpK为时变化系数h4.0.6年平均给水量QyoQy=365 X (W+ W2+W 3+W4+W 5+W 6+W7) / K (m3y) dKd为日变化系数,一般为131.6,根据实际选定。4 . 0 . 7水源取水泵(一级站)给水量(即输水管设计流量)Qp。QP= Qd T (mVh) PTP为水源取水泵每日工作小时数,一般不得小于8小时,对于I V型 工程中的集中联片供水工程一般不得小于10小时,对于型工程一般取 12 16小时,对于I型工程一般取16小时左右。4.0.8配水管网设计流量QtOQt= khQd T(nWh)tTt为配水管网每日工作小时数,对于全天给水
13、的Tt为24小时,对于定 时给水的Tl不得小于8小时。5主要供水标准5 . 1水质5.1.1集中式供水工程的供水水质,应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 B 5 7 4 9 - 8 5)或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 0 0 1 1 6 1 号);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IV型和V型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 质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有关要求。5 . 2水压5.2.1供水管网中最不利用水点(指水龙头处)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 筑按5m计算,建筑物每增加一层应增加4人管网最不利用水点应在居住相 对较集中的区域确定,不应把居住很高或很远的个别分散住户作为最不利点 进行设计。用户水龙头
14、的最大静水头不宜超过40m,超过时宜采取减压措 施。地形变化较大的村庄,供水管网中用水点(指水龙头处)的最大压力水头不 得超过30mo5 . 3设计年限5.3.1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年限一般按1 5年确定。5 . 4防洪标准5.1.1 农村供水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洪标准(GB50201 -94)中的 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构(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按不低于20 10年一遇洪 水设计,按不低于50 30年一遇洪水校核。6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6.0.1集中式供水工程主要指集中联片供水工程(含乡镇供水工程)和单 村提引水工程。6 . 1取水构筑物6 . 1 . 1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和位置,应根据地下水
15、类型、水文地质条 件、设计取水量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6 . 1 . 1 . 1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应布置在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良好、 水质良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并便于划定保护区;应按照地下水流向 布置在村镇上游地段并尽可能靠近主要用水区;施工和维护方便。6.1.1.2各种地下水取水构筑物,都应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取水层水渗入 的措施;过滤器应有良好的滤水性能、足够的强度和抗蚀性,且不易堵塞; 应有水位量测设施。6 . 1 . 1 . 3管井设计应符合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99)要求。6 . 1 . 1 . 4大口井的井深、井径应根据设计取水量和便于安全施工等因素确 定;井壁和井底应位于地质条件稳定的基础上:井口应加盖;当井位设在河 滩时,应采取防冲、防淹和防淤措施。6 . 1 . 1 . 5截潜流防渗体应嵌入相对隔水层,避免绕渗和破坏隔水层,并对 防渗体采取保护措施。6 . 1 . 1 . 6利用渗渠在河滩中直接集取河道表层水时,应根据水质情况适当 加厚反滤层、扩大集水范围,并采取必要的防冲措施。6.1.1. 7泉室设计时以不破坏原地质构造、有利于出水和取水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