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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党风廉政建设制度3篇XX公司责任报告制度篇1第一条为提高公司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坚持实事求是,逐级报告,下级向上级负 责,个人向组织负责,自觉接受监督的原则。第三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有向市委、市纪委和国 资委报告的义务,一般干部有向公司党支部报告的义 务。第四条子公司、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一)本公司、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 任务的情况。(二)本公司、部门负责人认真学习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的 情况。(三)本公司、部门干部群众
2、反映的意见、提出 的建议等有关情况。(四)本公司、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对 案件的查处情况。(五)本公司、部门执行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情 况。(六)其他有规定或本公司、部门认为需要报告 的重大事项或情况。第五条领导干部应报告的内容包括:(一)本人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 况。(二)本人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完 成情况及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三)上级其他规定或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 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个人报告情况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并按下列 要求进行:(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子公司负责人在每年 1月之前,将本人上年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情况向公司党群工作部
3、综合报告。(二)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安排的专项任务需向 有关部门或领导个人汇报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汇报; 发生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件和情况,必须尽快 向上级领导汇报。(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向上级请示批准的 按规定办理。公司和领导干部个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 或及时报告的事项,可以事前请示或及时报告。(四)党群工作部应综合所有情况,及时向上级 进行专题报告。第七条党群工作部对事前请示的问题予以答复。 请示部门或个人接到答复后,应按答复意见办理。第八条本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子公 司、各部门个人政治、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不 遵守报告、不按期如实报告情况的,按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追究制
4、度的规定办理。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 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鄂府发2016) 253号)与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 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鄂国资发(2016) 148 号)文件要求,结合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 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 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第三条“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做 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
5、公司“三 重一大”范围内的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一)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 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 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 法合规。(三)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 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 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 误。(四)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 扬民主,发挥每一名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现代 企业制度治理规则和党内民主生活原则作出决定。对 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通过职
6、工代表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五)坚持分级决策。按照权限对“三重一大” 事项进行决策,若决策事项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或市国 资委报告或审定、批准,必须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所有下属全资、控 股子公司。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党支部行使决策职 能。第七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党支部职责:(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资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党内法规,涉及企业发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 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 大事项进行决策。(二)研究公司战略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生 产经营规划等具
7、有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 题,并进行决策。(三)研究决策公司党支部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任免、考评及奖 惩等重大人事管理事项。(四)研究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 装备、技术状况等生产重要影响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并进行决策。(五)研究决策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大额资金 运作事项。(六)研究决定公司党的建设、纪检工作、精神 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八条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落实上级重要决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
8、度经 营计划。(三)公司重大投资、融资事项;年度财务预算 和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固定资产的 损失核销、处置、产权变动;重大投资的调拨、划入 划出。(四)公司改制、破产、兼并、重组以及重大案 件诉讼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五)下属公司的设立和撤销、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和调整以及职工转岗分流等事项。(六)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担 保,公司对外捐赠或赞助。(七)涉及公共事件、突发事件、责任事故的处 理及维护企业稳定等事项。(八)公司党的建设、纪检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企业文化建设和群众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九)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职工收 入分配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
9、益的重大事项。(十)国家、地方政府、公司相关荣誉(先进) 申报方案。(十一)其他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决 策事项。第九条重要人事任免包括以下内容:(-)公司部长级、副部长级管理人员;全资子 公司的班子成员的选拔、任免、调整;全资子公司中 层管理人员。(二)所属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中按照该公司章 程规定或股东方商定由公司派出董事、监事、领导班 子成员的推荐或委派。(三)公司认为应由党支部管理的其他人员的选 拔、任免、调整。(四)公司中层管理后备人员的选拔、确定。(五)公司党支部对所管理人员的奖惩。(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和后备人员的选拔 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七)其它需要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
10、决策的干部 管理、人事任免事项。第十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二)借款事项。(三)财产保险方案。(四)对外委托承包项目的招投标方案事项。(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十一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一)公司500万元以上款项支付。(二)委托贷款。(三)预算外资金额度在3万元(含)以上的调 动和使用。(四)其他超出年经营预算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 项。第四章决策形式、程序及规则第十二条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 能召开。凡讨论干部人事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党支部成员到会。第十三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应通 过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不
11、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 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除重要人事任免等保密事 项外,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送 达与会人员,确实无法送达的,要用其他形式通知, 并做好记录。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一)公司分管领导直接提出(二)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 核。“三重一大”事项提出后,须报党支部书记审批 同意方可列为议题。上会议题一经审定,一般不再临 时增加其它议题,禁止临时动议。议题材料由行政综 合部负责汇总。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或 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经过 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提出相关决策备选方
12、案。(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 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支部书记与党 支部成员之间、党支部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 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未沟通或虽经沟通 但未形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三)征求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 当事先充分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 当事先征求公司党支部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 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 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四)论证评估。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领导小组、 专家咨询机构对决策事件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
13、 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 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五)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 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意见,主要审查是否与 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 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问题。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 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 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一般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 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第十六条党支部会议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会议讨论。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
14、持。 若党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且需要召开会议时,可临 时委托党支部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会议先由各党支 部成员或有关部门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对议题进行充 分讨论。讨论时,党支部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 度,列席人员也可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宜首 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集中 多数人的意见,因故未到会成员,其意见可用书面或 其他形式由会议主持人在会上代为传达。(二)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 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 持赞同意见与反对意见(含来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 的人数接近时,或者对问题有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 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
15、暂缓表决。表决在充分酝酿、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 事项的不同内容,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 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 项表决,推荐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应 逐个表决。对于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荣誉、表彰、奖励等 事项时,本人应回避,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做出决策。党支部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的决策原则,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成员半数为 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遇重大突发 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议的,党支部 书记或其他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报 告。(四)会议记录。“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行 政综合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将决策事项、决策人、 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记录形式留 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案。记录内容包括: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 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惜况;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5、主要分歧意见;6、会议最终决定。会议记录须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确认。会议纪要。会议议定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经党 支部书记签发。第五章决策执行第十七条党支部会议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应由 分管领导、主管部门按照分工、授权组织落实,任何 组织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