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23年云南省食品相关产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食品接触用特定工具及塑料件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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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云南省食品相关产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食品接触用特定工具及塑料件)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云南省食品相关产品(塑料一次性 餐饮具、食品接触用特定工具及塑料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生产、流 通领域的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食品接触用特定工具及塑料件。本细则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 产品分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等。2术语和定义2.1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是指树脂或其他热塑性材料通过热塑成型加工得到的一次性餐饮具。2.2 食品接触用特定工具及塑料件是指无预期用餐目的或类似用途的食品包装物。2.3 本细则中未列
2、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3产品分类3.1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以预期用餐或类似用途为目的,分为一次性使用的餐盒、盘、碟、刀、叉、勺、筷子、 碗、杯、罐、壶、吸管等,也包括有外托的一次性内衬餐具。3.2 食品接触用特定工具及塑料件以非预期用餐和类似用途为目的的塑料工具,如:生鲜食品托盘、酸奶杯、果冻杯等。4检验依据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 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4806. 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 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3、4806. 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789. 1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18006. 1-2009塑料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T 30643-201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GB 31604. 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高锈酸钾消耗量的测定GB 31604. 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脱色试验GB 31604. 8-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GB 31604. 9-2016食
4、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GB 31604. 3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其他GB 31604系列标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企业执行标准或经公示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或明示质量要求5抽样5.1 抽样方法、基数和数量5.1.1 抽样方法抽样人员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抽样机构组成,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 明,同时还应当出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任务文件。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 生产者、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
5、样方法等。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 待销的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 者、销售者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 型号的市场主导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5.1.2 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食品接触用塑料工具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见表K表1食品接触用塑料工具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产品名称抽样基数抽样数量备注品触塑工具 食接用料用塑料一次性餐饮 具抽样基数以实际库存量 计,最低基数满足抽样数 量即可。抽取80只样品,检样50只(其中20 只(以独立包装计)作为微生物检验, 30只作为其余项目检验),备样30只。备
6、样存放于被抽食品接触用特定 工具及塑料件抽取80只样品,检样50只(其中20 只(以独立包装计)作为微生物检验, 30只作为其余项目检验),备样30只。样单位。注:1、抽取样品过程中,抽样人员需严格遵守被抽查单位的管理制度,必要时抽样人员需戴一次性手套,并用无 菌自封袋对其密封,以保证样品不受污染。2、抽样时,抽样人员应优先抽取有颜色、颜色较深、生产工艺较为复杂的产品。3、抽样时,抽样人员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材质名称、预期接触食品、预期接触食品时间、预期接触 食品使用温度。4、取样时,应按最小销售包装整体取样,不得拆封样品最小销售包装。5.2 抽样文书5. 2.1抽样单按组织机构要求由抽
7、样人员填写,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 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5.2.2抽样文书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抽样文书确需更正或者 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5.3样品处置5. 3.1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 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代表 (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编号。5. 3. 2检验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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