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防治条例1987.docx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防治条例1987.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防治条例1987.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洽工作,建立监督检
2、查制度, 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 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第二章 防尘第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 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第八条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 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第九条 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 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第十条 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
3、和技木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 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 作业。第十二条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 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 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防治条例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尘肺 防治 条例 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