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7〕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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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73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17年2月13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本地区评审专家进行审核,并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评审专家。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
3、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1
4、);(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征集本地区的评审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并向省财政厅推荐,省财政厅将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第十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应当将其解聘:(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5、(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三)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四)受到刑事处罚。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应当从省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省财政厅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第十三条 高校、科研院所经审核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可以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也可以另行选择。第十四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由采购人
6、提出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第十五条 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抽取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为评审前半天(节假日除外)。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
7、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第十七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
8、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必须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情况。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如实填写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表(附件2)。评审专家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省财政厅将根据评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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