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20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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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19年11月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21日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消费品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费品,是指消费
2、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第四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的安全负责。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
3、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反映渠道,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第七条生产者和从事消费品销售、租赁、修理等活动的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鼓励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建立消费品可追溯制度。第八条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消费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的;(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召回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前款规定事项报告,发现消费品生产者
4、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九条生产者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并将调查分析结果报告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第十条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缺陷调查。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消费品可
5、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的,可以直接组织缺陷调查。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组织相关技术机构和专家进行技术分析和风险评估,必要时可以约谈生产者。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资料、消费品和专用设备等。第十二条经缺陷调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组织缺陷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接到召回通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第十三条生产者认为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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