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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9年3月5日金山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0月31日金山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金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6月29日金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金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4月28日金山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金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若干工作制度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
2、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区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区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议案、决议和决定,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负责地参与大会对各项议案和报告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笫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例会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3、。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五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区人大常委会召集。第六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七条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区人大常委会在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第八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
4、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名单草案;(四)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六)提请大会审议有关规定、办法草案和工作报告;(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笫九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公布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的主要事项。临时召开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笫十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副团长人选。同时,由各代表团组织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等会议文件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意见,交有关机关研究。代表团根据便于审议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
5、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第十一条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S)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第十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区人大常委会主持。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审议区人大常委
6、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表决。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采用电子表决器或其他方式一并表决。第十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人数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第十四条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二)领导区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S)决定会议日程;(四)向会议提
7、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五)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六)依法提出和确定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等候选人;(七)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A)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九)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十)组织宪法宣誓仪式;(H一)发布公告;(十二)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和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若干人,并决定下列事项:(-)副秘书长的人选;(二)会议日程;(S)表决议案和通过决议、决定
8、的办法;(四)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换届后的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第十六条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S)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
9、组会议进行审议。主席团常务主席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就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和讨论。各代表团审议以及专题审议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第十八条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或者经代表团提议、主席团同意,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就有关的议案和报告进行大会审议。第十九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第二十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在会前书面请假
10、,并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在会议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请假的,由代表团团长批准。对无故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代表团和原选区的选民应当进行监督。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笫二十一条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区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部门和团体负责人,经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请假。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11、第二十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依据金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民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办法设立旁听席。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三条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二十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代表联名提议案,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
12、定之日起至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笫二十五条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要求解决的问题、理由和方案。第二十六条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审查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大会秘书处应当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提出议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召开的两小时前,向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主席团应当予以复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者交区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复议,作出决定。主席团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复议的决定答复提案人。第二十七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
13、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提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八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二十九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三十条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或者准备交付大会表决的决议草案提出书面修正案。修正案最迟必须在大会表决前举行的主席团会议前两小时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团审议和提请大会表决,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
14、否提交代表团审议和提请大会表决。第三十一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在本次大会闭会后审议决定,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该议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再次审议。第三十二条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审议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三十三条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内容不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
15、职权范围内的,或解决条件不成熟的,由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代表在代表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议案,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第三十四条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的对于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汇总后,会后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五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和处理代表提出的对本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四章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审查第三十六条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例会的时候,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有关的专题报告。第三十七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例会举行的三十日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就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本区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编制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主要情况和内容,向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汇报,并提供详细材料。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后,交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