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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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6次常务会议修订并研究通过,现予公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14日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下称“引导基金”)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出台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
2、800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18)10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立“引导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引导鄂尔多斯民营资本以及市外专业资本投资我市,加快我市产业和资本转型升级。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发展现代能源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产业链培育带动性强、成长性好、技术含量高的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加快推动我市建设国家现代能源经济示范城市。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引导基金”,通过包括针对单个项目的专项投资基金在内的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贷款、助保贷等多种模式吸引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资金,共同支持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第四条“
3、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施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在突出专业化、市场化特点的基础上,按照“整体设计、分期募集、政府让利、滚动发展的总体思路实施。第五条市财政局审核投入能力,并落实相关资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引导基金”设立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库建设及项目推介;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落实社会资本出资资金并协助市转型发展投资公司办理基金注册等相关事宜;市转型发展投资公司代行“引导基金”政府出资人职责(助保贷按照其原有模式运行)。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六条设立“引导基金”,首先应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围绕我市发展战略、产业规划和重点投资领域,制
4、定产业投资目录、入库标准,组织项目库建设和维护,指导民营企业培育和孵化项目。第七条“引导基金”项目申报按照“企业自行申报,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筛选入库”的流程进行。未进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得提出基金支持申请。第八条“引导基金”方案由市转型发展投资公司协同基金管理人、社会出资人等合作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第九条提出“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二)至少有三名具备三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
5、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四)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第十条“引导基金”方案确定后,由市财政局根据方案,从“引导基金”中将所需资金以注册资本金的形式拨付到市转型发展投资公司,由市转型发展投资公司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成立基金。第十一条市转型发展投资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基金投贷联动合作协议,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对入库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或贷前审查。对符合投资或信贷要求的项目,合作金融机构将该项目推荐给总部所属投资公司,由该投资公司与市转型发展投资公司协商设立基金予以优先支持。同时,合作金融机构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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