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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1日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促进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研究创新,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奖设立下列奖项:(
2、一)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三)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四)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第四条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奖每两年评选和奖励一次。第六条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工作列为鄂尔多斯市社会事业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一)鄂尔多斯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会同鄂尔多斯市社会事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开展评选工作。(二)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鄂尔多斯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的组织管理、评选
3、结果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天),同时受理异议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者。第七条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鄂尔多斯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八条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届一等奖不超过五项,二等奖不超过二十五项,三等奖不超过五十项。第九条凡是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包括鄂尔多斯市的各级各类驻外机构),并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其中之一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可以申报参评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公开出版(发表、播发)并且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编著、教科书、古籍整理、地方志、工具书、科普读物、论文等。(二)
4、虽未公开出版(发表、播发)但被县处级(含)以上单位采用、推广或者得到厅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批示,并取得实际成效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果,不得申报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已获得过厅局级及以上奖励的;(二)存在著作权权属争议的。第十一条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每届名额不超过一个。第十二条申报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理论创新方面,原创性研究成果丰硕,对推动本学科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在市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二)实践应用方面,在自治区及鄂尔多斯市决策咨询或哲学社会科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
5、贡献,并且产生良好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第十三条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每届名额不超过三个。第十四条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的申报者应当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理论创新方面,具有原创性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学科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市内外产生一定学术影响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二)实践应用方面,在鄂尔多斯市决策咨询或哲学社会科学社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其研究成果产生一定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和青年才俊奖评选:(一)工作单位不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的;(
6、二)主要研究成果不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的;(三)曾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第十六条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每届名额不超过两个。第十七条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的申报者应当为在研究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中取得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市外个人和团队。第十八条参评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的直接向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申报,参评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名家奖和青年才俊奖的采取以下四种渠道申报。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鄂尔多斯职业学院的申报者,通过所在学院社会科学联合会向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申报。鄂尔多斯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所属社科类社团的会员作者,通过所在社团向评选工作协调
7、办公室申报。各旗区的申报者,通过旗区委宣传部向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申报。其它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的申报者,通过所在单位向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申报。第十九条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分为初评、复评、终评三个阶段。第二十条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结果公示结束后,经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提请,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对获奖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一条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奖应当作为获奖者业绩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各级各类人才项目评选的重要依据之O第二十二条参加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的个人或者团队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已经获奖的,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构成侵权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参与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工作的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驻军部队,纪委,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