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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郴州市药学会章程(2019修订案)2019年5月11日经郴州市药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郴州市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名称是:ChenzhouPharmaceutica1Associationo第二条本会是依法成立的全市药学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市医药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基层党组织。团结和组织全市广大药学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科技是第一生产
2、力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药学科技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的结合,维护药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药学科技工作者服务。第四条本会遵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活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郴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郴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湖南省药学会的业务指导。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25号湘南学院附属医院4号办公楼5楼504室。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市内外医药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开展同其他地区的药学科技团体、药学工作者的
3、友好交往与合作;(二)普及、推广药学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组织编写药学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三)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有关药学发展、药品监督管理相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与药学科技咨询,组织开展药学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宣传,开展医药产品展示,积极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推进地方医药经济发展服务;(四)加强行业内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五)开展对会员和药学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等工作;(六)举荐药学人才,经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优秀药学科技工作者;(七)反映药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药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A)举办为
4、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九)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第三章会员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第八条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本人自愿,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科技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信用记录良好。(二)团体会员:从事药学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个人会员
5、:申请人向本会或本会专业委员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依据会员条件审核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团体会员:经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第十条会员的权利(一)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及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及有关活动;(三)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四)团体会员可优先获得本会技术咨询和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I;(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
6、会委托的工作;(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支持本会事业发展;(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第十二条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者,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除名。会员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工作与活动,经提示仍无改进者,视为自动退会。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其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修改本会章程;(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五)通过提案和决议;(六)制
7、定、修改会费标准;(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A)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换届后,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市会员
8、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由全市会员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医药学专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第十八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理事会中设团体会员单位理事,行使理事职权。团体会员单位理事是学会的支持单位,包括有关医药企、事业等单位,其权利和义务与理事同。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制定本会活动计划,组织开展本会活动,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筹集
9、本会活动经费;(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六)审议表决名誉理事;(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八)决定会员的除名;(九)审议表决本会管理工作制度;(十)审议本会单位理事的变更,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部分理事,但增补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5%;(十一)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
10、事中采取无记名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兼任其他学会职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中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无记名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可选举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连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
11、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医药学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和社会活动经验;(四)身体健康,能够主持或参与正常的组织工作;(五)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第二十五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市科协所属其他学会理事长职务。本会可设名誉理事长,指导本会工作,本届卸任的理事长可聘为下一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原则上任期一届。第二十六条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决议及其他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
12、构。经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由若干名副秘书长或秘书成立秘书处,协助秘书长工作。第二十八条秘书长除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外,并履行以下职权:(一)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决议;(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下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四)决定下属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事务。第二十九条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作为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组织。其名称为郴州市药学会XX专业委员会或郴州市药学会XX分会,不另立章程。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副主任委员、
13、主任委员经民主推荐、选举产生,由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任期同理事会。第三十条以秘书处党员为主设立党支部,负责开展党建工作。党支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会秘书处,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开展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学会预算,从学会管理费中列支。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人数为七名,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由上一届理事长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二)列席理
14、事会(常务理事会);(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四)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五)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四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政府或业务管理、指导部门拨款或资助;()本会的基金和利息;(四)在本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与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依据本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除
15、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资产等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