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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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府办发(2023)149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鄂尔多斯市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13日鄂尔多斯市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为有序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保障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非住宅商品房供应管理(一)推动房地产去库存与土地供应联动。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各类非住宅商品房在售量、计划上市量和市场
2、总体需求情况,按照“控制总量、限制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合理安排土地投放量,优化用地供应结构。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在24-36个月的旗区,原则上要减少当年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规模,将当年非住宅商品房建筑面积总量控制在上两个年度非住宅商品房总销售面积的二分之一以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旗区,应暂停新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挂牌出让,自治区、市重点引进和发展的项目除外。严格控制新增商住混合用地中商业用地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从源头上减轻非住宅商品房存量压力。(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二)优化各类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布局。自然资源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
3、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合理优化商业、公寓、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布局,并与产业发展规划衔接。商业、公寓、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建设量和布局要与城市功能、人口规模、经济发展、产业规模、消费能力等相适应。合理布局各类商业网点,优化资源配置,方便群众日常生活。(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三)允许未开发非住宅商业房地产依法依规合理调整用途。支持商业用地(B1)和商务用地(B2)之间的性质转换与兼容及建筑密度、绿地率和建筑高度指标修改。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业用地,可依法依规按程序申请调整为养老、文化、旅游、科教、体育等国家鼓励的新兴产业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
4、提下,经批准可按“商改住”进行规划修改,住宅用地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0%,其中用于人才租赁住房的比例不低于成品住宅建筑规模的10%o上述政策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后按照新政策执行。同时,允许非住宅商服用地上配建不大于地上商办建筑面积30%的租赁式公寓。(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二、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允许房地产在建项目调整商住比例。对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减少商业建筑面积,增加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调整后商业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建筑面积的15%,商业兼容比例小于15%的不再调整。涉及改变规划用途及土地用途的,依法依规办理变更手续。(责
5、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二)支持商业办公项目调整转型。对于已开发建成但未售的空置商业办公项目,在不改变规划用途且满足消防、用水、用电等要求不影响经营使用功能的条件下,允许依法依规调整规划分割销售,并予以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及相关权属登记手续,促进非住宅商品房销售。对闲置的商业办公、旅馆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改造为租赁式公寓及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国家鼓励的产业用房,也可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合理调整库存非住宅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标准。进一步放宽非住宅预售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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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 关于 推进 住宅 商品房 库存 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