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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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府办发(2023)128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7日鄂尔多斯市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
2、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3)8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3)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制度,坚持保障基本原则,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坚持平稳过渡原则,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坚持协同联动原则,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第二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四条自2023年10月1日起,以统账结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职职工(含统账结合灵活就业人员,下
3、同)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缴费基数2%计入;按统账结合缴费的退休人员(含退休的统账结合灵活就业人员,下同)个人账户,逐步调整到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以2023年全区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按照3%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自2023年1月起,以上年度全区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2%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文革基残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按上述标准执行,增发待遇按原规定另行补充执行。第五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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