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促进优质企业发展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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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优质企业发展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和保障荔湾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吸引优质项目,规范企业管理,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服务,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结合荔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职责】本办法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与具体实施,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协助实施。第三条【适用对象】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商事登记注册地和税收征管地均发生在荔湾区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综合实力较强、产业效益较好、成长性较高,符合荔湾区产业发展导向,对荔湾区产业
2、发展产生一定效益的优质企业(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第四条【企业落户奖】鼓励引进以世界企业500强作为母公司、总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设立的企业,且是其在本市内设立的最高级别机构;鼓励引进以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作为母公司、总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设立的企业,且是其在荔湾区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对新引进的上述企业,在商事登记当年新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50万元,商事登记次年及以后新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第五条【企业成长奖】对新纳入“四上”企业统计
3、管理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外商投资企业在荔湾区一次性完成实缴入资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达IOOo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的,按其入资当日等值人民币的8%。给予奖励。该项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六条【经营发展奖】对实现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营业收入2.5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结合企业的产业发展规模和增长等实际情况,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第七条【办公用房补贴】对新引进且达到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
4、业、营业收入2.5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在荔湾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当年租金总价30%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场地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租金标准参照市房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当年、本区域、本地段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对达到年度营业收入20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IOO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企业达标当年及次年度以内在荔湾区内新建成或购置自
5、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房或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时满足上述情形的企业可自主选择申请办公用房租金或购置补贴,但不可重复享受。第八条【品牌提升奖励】荔湾区优质企业本部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15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3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IoOo万元奖励。同一年度获得上述多项荣誉的,按最高荣誉给予奖励;对多次获评同一荣誉的只奖励一次;当年获得荣誉低于企业历史所获最高荣誉的不予奖励;已获得荣誉后于下一年度以后的评选提升至更高层级荣誉的,按照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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