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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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3)47号)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3年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我省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拓宽危险废物利用途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豁免内容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省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省内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定向利用,该利用过程
2、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利用单位免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二、豁免条件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为辽宁省内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独立法人单位,近一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达标,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近一年环境信用等级应为守信,近三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二)利用单位环评审批文件明确可利用确定种类危险废物替代原料,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措施;(S)“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应符合产生源单一稳定、具备一定规模、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并且有完整的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体系,能被其他单位
3、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能作为其他单位的替代原料或降级梯度再使用;与利用单位的利用技术、工艺、设施以及经营规模相适应;(四)利用危险废物生产的产品应与原工业原料生产的产品相同,且产品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5.2要求;(五)定向利用危险废物过程不增加或通过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不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且污染物排放达标。三、豁免实施程序(一)首次申请1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共同组织编制辽宁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方案(利用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1),填写辽宁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见附件2),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2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利用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必要
4、时可聘请专家并会同属地市级生态环境局开展现场技术核查。3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并征求属地市级生态环境局意见后做出是否同意豁免管理的决定,向社会公不O(二)变更申请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方案发生以下情形一项或多项变化的,应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重新办理,办理程序参照首次办理程序执行。1所利用的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发生变化,不符合相关利用标准的;4 .危险废物利用工艺、利用设施、利用产品发生变化的;5 .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地址发生变化的;6 ,新增豁免危险废物类别或利用数量的。另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发生变化的,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
5、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及属地市级生态环境局提交信息变更说明和新工商营业执照备案。(三)取消豁免申请1 ,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因不再继续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而申请取消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应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取消豁免管理申请。省生态环境厅在征求属地市级生态环境局意见后做出决定,并向社会公示。2 .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因经营范围扩大或种类增加而不适合“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的,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四、运行管理要求(一)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建立组织构架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按照危险废物利
6、用豁免管理要求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工作。做好环境风险防控,产废单位应落实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管理台账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利用单位应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做好危险废物入厂检测,确保接收的危险废物符合定向利用要求,利用危险废物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关产品质量和有毒有害限制要求,使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用途,严禁进入食品、药品等食物链环节。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及利用设施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将上一季度的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情况上报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
7、局。(二)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强化对“点对点”定向利用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的审核及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利用方案提出初审意见,将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对未按本实施方案及利用方案进行危险废物定向利用的,应立即要求其停止利用行为;对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各市生态环境局应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点对点”定向利用工作总结报送省生态环境厅。(三)省生态环境厅对全省“点对点定向利用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动态调整优化实施方案及相关管理要求。组织对申请单位开展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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