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与否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影响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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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赋权与否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影响研究引言自从2016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施行以来,通过不断扩大的试点及推广,高校院所逐步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2023年5月9日,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3)128号),选择了40家单位开展赋权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期三年。为什么要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赋权改革对高校院所、对科研人员意味着什么?赋权可带来哪些影响?是否向科研人员赋权有何不同?从理论上回答好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2、进而更好地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01赋予科技成果所有权与长期使用权的比较1.1 科技成果所有权与使用权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分别是指什么?分别包括哪些内容?是否分别指知识产权所有权和使用权?(1)所有权与所有权人。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所有权人是指物权的所有人。而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权的客体仅为不动产、动产和法律规定的物权权利,与知识产权是不同的范畴;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因此民法典规定的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2)科技成果所有权。“科技成果+所有权=科技成果所
3、有权1。1980年前后,“科技成果所有权”的表述就出现在国家文件,其内涵是指单位对科技成果享有“独立经济利益”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没有出现科技成果所有、科技成果所有(权)人、科技成果所有权等表述,第十六条出现“科技成果持有者、第十八条出现“持有”这一法律概念。但“持有”并不等同于“所有”,是指掌管、保有等意思,但持有者对其不一定享有支配权,第十六条规定的持有”是因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第十八条规定的“持有是因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是国家所有单位。而“所有”是对物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和排他性,即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从“所有的这一特性看,也不排除科技成果持有者对其所持有的科技成果不具有
4、排他性,或者其权利状态仍处于不确定性的情形。为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只提“持有”科技成果和“科技成果持有者”,不提“科技成果所有”和“科技成果所有权人”,是因为科技成果是一个包含实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和其他科技信息的复合性概念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其中“成果”是指什么?科技部财政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其中,包括以下三个部分3:一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分别根据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知识产权并受其保护;二是不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客体,但有价值的科技信息、科技知识等;三是技术的载体,包括样品、样机、文档等实物。这是科研产出意义上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所有权是借用物权的所有权概念,科技成果所有权应是对上述三个方面成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知识产权客体,取得知识产权的,才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与科技成果构成相对应,科技成果所有权包括:一是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技术秘密权、专利申请权等;二是限制交
6、流的内部技术信息;三是样品、样机、图书资料等物权。在上述权利中,技术秘密不具有排他性,专利申请权仍处于不确定性状态。因此科技成果所有权主要由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有证技术成果、以技术秘密为代表的无证技术成果、专利申请权、限制交流的技术信息和实物等形态构成,如图1所示。图1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构成(3)科技成果使用权。科技成果使用权是指使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和专利申请权的权利。如果将科技成果视为资产,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IOO号)第十九条规定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科技成果使用权包括很多内容,不只是自行使用科技
7、成果,也包括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许可他人实施、将科技成果进行质押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许可他人实施、将科技成果进行质押都只能由科技成果所有人行使,未取得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科研人员是不可以行使这些权利的。本文认为,科技成果使用权是指使用或实施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的权利(如图2所示),不包括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以科技成果向他人质押、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等。图2科技成果使用权构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只是在政策文件中作出规定,因此科技成果所有权、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是一个政策术语4。1.2 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就是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
8、权和专利申请权,由单位与科研人员(团队)签署书面协议,参照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3)128号)规定的“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协议,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科研人员成为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和专利申请人。(1)赋权原理与性质。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的原理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推广的“将事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前置为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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