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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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用水用气报装外线工程、电力接入工程)年第号申请人(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类型:证号:地址: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地址:联系方式: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
2、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
3、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2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八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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