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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与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自2023年6月5日起施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从本次法律修订情况来看,其重点在于对社会生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和噪声防治标准体系建立等方面,对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的变革较少。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主要侧重在于与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度之间的衔接。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探讨工业企业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考虑到部分企业会涉及建筑施工,因此也会捎带上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内容(以下引用内容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噪声法”的条款)。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主要可以分为几块,可参考下面的思维导图。1、企业选址;2、环境影响评价与噪声污染防治
2、措施选择;3、排污许可;4、噪声达标排放与监测。1、基础概念与定义1.1噪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三条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法。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适用劳动保护等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12工业噪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空气动力性噪声各类风机、空压机、喷气发动机产生的噪声,锅炉等乐力气体放空噪声,以及燃烧噪声等声功率高、传播范围远机械设备噪声冶金、纺织、卬刷、建材、电力、化1:等行业各类生产加工设备、电动机、球磨机、碎石机、冲压机、电锯、水泵、电气动_1具等产生的噪声噪声产生机理各
3、异,频谱、时域特性复杂电磁噪声变电站、换流站、1: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的各类变压器、变频器、逆变倦、电抗器、大型电容器、励磁机、镇流器等产生的噪声匚频电磁噪声主频为100Hz;直流逆变、换流站等育频成分丰富附属设施噪声给排水、暖通空调、环T!设施等附属设备(如空调机组、冷却塔、风机、水泵、制冷机组、换热站、电梯、燃机、发电机等)产生的噪声宽频带,某些含仃特定频谱频助斑,工观烦恼度高1.3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14噪声污染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1.5噪声排放噪声排放
4、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1.6夜间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1.7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1.8频发噪声频发噪声指频繁发生、发生的时间和司隔有一定规律、单次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排气噪声、货物装卸噪声等。19偶发噪声偶发噪声指偶然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无规律、单次待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工程爆破噪声等。2、噪声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
5、、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电气电子产品、建筑附属设备等产品,使用时产生噪声的限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注明。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噪声限值的产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噪声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目录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噪声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目录的工艺。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
6、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7、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工作3.1企业选址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8、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在此处提到的规划要求,是指声环境功能区划。例如,我们可以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的网站上下载上海市声环境功能区划(2019年修订版):声环境功能区划,由政府部门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国标/T15190)划分。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a)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己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3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b)II类用地占地
9、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而声环境功能区的概念,则来自于声环境质量标准(国标3096)。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10、、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下表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时段昼间夜间0类50401类55452类60503类65554类4a类70554b类7060第十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声
11、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3.2环境影响评价与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3.2.1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噪声污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进行。下图是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1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一般分为三级,一级为详细评价,二级为一般性评价,三级为简要评价。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国标3096规定的3类、4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噪声级增量在3dB(A)以下(不含3dB(A),且受影响人口数量
12、变化不大时,按三级评价。对于以固定声源为主的建设项目(如工厂、码头、站场等),其评价范围:a)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建设项目边界向外20OnI为评价范围;b)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声环境保护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c)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200m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3.2.2噪声防治措施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13、并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2.2.1一般要求加强源头控制,合理规划噪声源与声环境保护目标布局;从噪声源、传播途径、声环境保护目标等方面采取措施;在技术经济可行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噪声源和传播途径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实施噪声主动控制。评价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时,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噪声防治措施应根据建设项目投产后厂界噪声影响最大噪声贡献值以及声环境保护目标超标情况制定。3.2.2.2规划防治对策主要指从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布局、总图布置和设备布局等方面进行调整,提出降低噪声影响的建议。如根据“以人为本”、“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提出高噪声设
14、备尽可能远离声环境保护目标、优化建设项目选址、调整规划用地布局等建议。3.2.2.3噪声源控制措施主要包括:a)选用低噪声设备、低噪声工艺;b)采取声学控制措施,如对声源采用吸声、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c)改进工艺、设施结构和操作方法等;d)将声源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室内;e)优先选用低噪声车辆、低噪声基础设施、低噪声路面等。3.2.2.4噪声传播途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a)设置声屏障等措施,包括直立式、折板式、半封闭、全封闭等类型声屏障。声屏障的具体型式根据声环境保护目标处超标程度、噪声源与声环境保护目标的距离、敏感建筑物高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b)利用自然地形物(如利用位于声源和声环境保护
15、目标之间的山丘、土坡、地堑、围墙等)降低噪声。3.2.2.5声环境保护目标自身防护措施主要包括:a)声环境保护目标自身增设吸声、隔声等措施;b)优化调整建筑物平面布局、建筑物功能布局;c)声环境保护目标功能置换或拆迁。3.2.2.6管理措施主要包括:提出噪声管理方案(如合理制定施工方案、优化调度方案等),制定噪声监测方案,提出工程设施、降噪设施的运行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必要时提出跟踪评价声监测方案,提出工程设施、降噪设施的运行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必要时提出跟踪评价要求等。噪声防治措施还可以参考以下标准: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HJ2034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国标/T5008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国标50118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指南噪声控制规划国标/T17249.1工程隔振设计标准国标50463声学隔声罩和隔声间噪声控制指南国标/T19886声学开放式工厂的噪声控制设计规程国标/T20430声学消声器噪声控制指南国标/T20431声屏障声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