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民法学》第五部分第十章至第十二章拓展资源.docx
《西交《民法学》第五部分第十章至第十二章拓展资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交《民法学》第五部分第十章至第十二章拓展资源.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西交民法学第五部分(第十章至第十二章)拓展资源第十章共有按份共有案例:当今社会,男女同居生活后,因关系不和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同居与结婚相比,除少了一纸结婚证书外,并没有什么区别。我国夫妻财产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共有财产制。那么,同居期间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一起同居男女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所引发的纠纷,提出一个现实的法律问题。一对恋人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高档住房,领取了房产证,并将两人登记为共有人。谁知,两人尚未步入婚姻的殿堂就分道扬镀了。分手后,两人围绕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应当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出资较多的女方认为,同居期间的财产是按
2、份共有,房屋应当按双方出资的比例进行分割;而出资较少的男方则提出,同居期间的财产为共同共有,不论双方出资多少,房屋应平等分割一人一半。那么,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应当如何分割呢?同居男女共同出资买房现年56岁的傅某是江苏省无锡市人。2005年底,经人介绍,傅某与长自己7岁的贺某认识。俾某与贺某虽说都已年过五十,但两人的激情并不亚于年轻人。经短时间的相处,两人由相识、热恋,很快便同居在一起。2006年4、5月份,傅某与贺某经过商议,决定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新房,作为两人共度余生的爱巢。傅某经济条件比较殷实,而贺某则显得有些窘迫,但这些并没有成为两人交往的障碍。傅某心想,只要两人能真心相爱,经济条件
3、并不重要。于是,由傅某出资64.8万元、贺某出资18万元,两人共同以82.8万元的价格在某花园式小区购买了130余平方米的高档房屋一套及近27平方米的汽车车库一间,并进行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傅某,共有人为贺某。拿到房屋钥匙后,俾某与贺某便对房屋及车库进行了装修。为了买房,贺某已倾尽全部积蓄,傅某便主动提出所有的装潢款都由她承担。为此,傅某又拿出18.3万元对房屋及车库进行了精装。当傅某与贺某高高兴兴地搬进宽敞、明亮的新房,自然十分开心。可是,贺某想到老母亲却蜗居寒舍,觉得过意不去,便想把母亲接到身边与自己同住,可又担心傅某不同意,也就没有向傅某提及此事,只是心里总是泛起阵
4、阵酸楚。为此,贺某决定找个合适的机会,探探傅某的口气。一天晚上,傅某与贺某吃晚餐时,贺某长吁短叹,几次欲言又止,傅某便问道:“你是不是有什么烦心事?不妨说出来,说不定我可以为你分担。”“我母亲年纪大了,身体又不好,现在一个人住,我很不放心。”贺某顿了顿又说道:“我想把母亲接来一起住,你看可以吗?”傅某没想到贺某突然给自己出了一道这样的难题,让自己陷入两难境地,答应也不是,拒绝更不是。不过,傅某想了想,觉得作为子女,孝敬父母是应该的,也为了进一步巩固自己与贺某的感情,便答应了贺某的要求。傅某与贺某毕竟没有领取结婚证,贺某将母亲接到新房后,傅某在贺某的母亲面前总感到拘谨。因此,傅某最终决定让贺某和
5、母亲住在新房,自己则另住他处,只是偶尔去新房一住。虽说不常同住,但对贺某的关心、对贺某母亲的照顾,傅某算得上尽心尽力,由于工作较忙,傅某与贺某及其母亲难免会产生一些误解,加之缺少必要的沟通和交流,致使双方误解越积越深,矛盾也越来越大,严重伤害了两人的感情。只是碍于贺某的母亲,双方一直隐忍着没有发作,直到贺某母亲去世。分道扬镀房产如何分割2009年5月的一天晚上,也就是贺某母亲去世后不久,对贺某感到彻底失望的傅某,决定结束与贺某的关系,便要求贺某从新房搬出。为解决贺某的居住问题,傅某提出在某小区买套房屋给贺某居住。贺某却认为傅某准备为自己购买的住房地点较偏,价值只有28万多元,自然不同意。傅某没
6、有办法,又提出在市中心买套二手房给贺某居住,贺某认为是二手房,还是不同意。傅某因无法满足贺某的要求,只得让贺某继续在新房里居住。傅某也曾多次与贺某商谈,希望两人能好聚好散,可最终无果。面对贺某“霸占”房屋的行为,傅某感到束手无策。最后,傅某决定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2009年6月25日,傅某一纸诉状,将贺某推上了被告席。法庭上,傅某说:“我与贺某于2006年4月各自出资共同购买了131.76平方米的房屋及26.83平方米的汽车库,共计购房款82.8万元。购房时,我出资64.8万元,贺某出资18万元。房屋购买后,由我出资进行装修。现双方由于矛盾无法继续共有房屋,因此需对共同购买的房屋析产
7、分割,因双方对房屋的分割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只能起诉至法院。我请求法院依法按出资比例析产分割我与贺某按份共有的房屋及汽车库;判令该房屋析产后归我所有,并判令贺某即时办理析产分割过户手续。”对于傅某的起诉意见,贺某嗤之以鼻。他说:“我与傅某系同居关系。关于诉争的房屋及汽车库,产权证上,我属于惟一共有人。双方未签订过任何形式的按份共有契约或协议,房产证上也没有对双方拥有的份额进行划分。对房屋的分割,双方未进行协商过,只是在2009年5月19日,傅某突然通知我限我一个月搬出。对于房屋及车库的析产分割,我应拥有房屋一半的产权。此外,我因无其他的房屋居住,不同意房屋归并给傅某。”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
8、于诉争房屋及汽车库,包括装修所花费用,傅某与贺某一致同意按80万元进行分割。傅某提出不管判决或调解,诉争房屋及汽车库的产权归并给她所有,她愿意一次性给付贺某房屋归并款30万元。对此,贺某不同意,也不同意拍卖或对该房屋进行竞价。按份共有法院一槌定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的,视为等额享有。本案中,傅某与贺某对诉争房屋及汽车库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双方之间也不具有某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法学 第五 部分 第十 第十二 拓展 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