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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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3)5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细贝1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以及自治区、柳州市和自治县财政预算专
2、项安排支持我县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第三条衔接资金的使用方向应当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第四条坚持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利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结果,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切实增强衔接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管理第五条自治县财政局根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并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第六条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
3、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等任务进行分配。第七条对中央、自治区、市、县下达的衔接资金,自治县财政局应及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拟定分配建议方案,经自治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收到自治县财政局提前下达资金额度的,应当全额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并在本级人大批复预算后20日内落实分配建议方案;收到各级财政部门下达当年资金文件的,应当在收到文件后20日内落实分配建议方案。分配方案应明确扶持对象、项目和金额,经自治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人民政府应在收到请示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审议完毕。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衔接资金分配方案有关
4、情况纳入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内容。第八条衔接资金使用计划实行备案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有关要求和资金分配方案,制定每一批次衔接资金使用计划,在资金下达后60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录入项目库系统,并报对应的柳州市、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资金使用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由自治县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中旬、12月中旬前进行调整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并重新备案。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九条按照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和具体补助标准,并尽量与其他资金实施的同类项目的补助标准相衔接。(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
5、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小额信贷风险补偿(中央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除外)、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中央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给予贴息,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专
6、项建设基金及其他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给予贴息。3,支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800元/人年。采取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1.要综合考虑本地区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需求、技术支持等因素,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
7、建设。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相关扶持标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县财政部门结合产业特点提出补助方案,应与现行的农资价格、生产经营的物化成本相适应。在安排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合作经营类项目前,应当充分反映群众意愿,并开展产业类项目带动主体风险评估(生产、经营盈利、带贫能力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重点领域)工作。具体支持方式主要包括:(1)对自主发展或实质性参与优势特色产业且达到规定标准的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进行产业以奖代补。过渡期内,原则上按深度脱贫村累计不高于500万元/村、其他脱贫村累计不高于200万元/村的标准对能带动脱贫户发展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产业项目给予支持。
8、(2)对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经营主体(含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下同),向当地金融机构申请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脱贫户申报的小额信贷按规定适当贴息及风险补偿,风险补偿金从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中支持。(3)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支持经营主体培育或采用优良品种、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实施乡村旅游项目、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延伸产业链条、实施数字农业(智慧农业)发展等,单个项目补助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o(4)支持举办或参与特色农产品展销活动(中央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除外),农产品展销活动与其他展销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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