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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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关于王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申请人:马忠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地址:京师律师大厦联系方式:审查对象:王鹏,男,身份证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申请事项: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王鹏的逮捕措施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事实及理由:犯罪嫌疑人王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4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王鹏被贵院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王鹏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阅卷及会见王鹏,申请人认
2、为:第一,王鹏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涉嫌吸收的金额不大,受害人数不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第二,王鹏无社会危险性,在北京有固定的住所,且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妨害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具体如下:一、王鹏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涉嫌吸收的金额不大,受害人数不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据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吸收资金
3、方式、宣传推广、合同资料、业务流程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一)王鹏的专业背景、任职情况、职业经历能够反映出其缺乏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知能力,主观恶性较小王鹏系职高毕业,专业为平面广告设计,后网络学习修完中国农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本科课程,参加工作后大多时间在印刷厂从事印刷工作。2012年8月,父亲王万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了病退,退休金很低;母亲唐丽君肢体残疾二级,长期需要人照顾,于2016年6月办理了残疾证;2016年1月,王鹏的孩子王抒韵出生。因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王鹏为了增加收入才开始接触理财公司,通过购买鼎治泰达财富(北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才逐渐接触了该公
4、司的业务经理,在业务经理的要求下为该公司推荐了几个客户,时间不长,人数不多。综合王鹏的专业背景、任职情况、职业经历看,王鹏对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认识不清,对何种情形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缺乏一般认知和判断力。因此,王鹏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二)王鹏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也没有采取向不特定人宣传推广理财产品的行为,发生问题后没有躲避和逃避,犯罪情节轻微通过会见王鹏及与其家属沟通了解到,王鹏在参加鼎治泰达财富(北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该公司”)的客户见面会后,听信该公司人员的宣传,认为该公司有上市公司的背景,是值得信赖的金融公司,通过上网搜索该公司信息,特别是通过股票交易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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