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价格管控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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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格管控告知各经销商:现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属的*牌系列*产品价格管控及防止串货,干扰正常市场价格的相关政策通知如下,请予以遵守:一、目的:为了稳定发展市场,保障各方利益,避免可能出现的*牌*系列产品窜货和低价销售的事件进行有效控制,特发布此通知。二、本公司的受授权分销商、经销商适用于本通知。三、本公司授权乙方经销商经销的具体单品和规定的价格:(见附表)四、具体内容如下:(一)对低价销售的管理:低价销售的界定和类别:凡是以低于本公司出厂价或发布的市场最低价格出货的均属低价销售。其中,由经销商直接批发给下级批发商或零售商属直接低价销售;由经销商所属区域的批发商批发给其他批发商或零售商
2、属间接低价销售;如出货价不低于公司出厂价,属于一般低价销售;如出货价低于本公司出厂价或发布的最低价,属于恶意低价销售。低价销售的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与本公司直接签订协议的经销商直接或间接发生低价销售均承担责任;在属于经销商管理的区域内发生低价销售,经销商负有管理责任,属于低价销售的连带责任人。低价销售违约标准。一般低价销售:经销商处以IOOO元/次的违约金;恶意低价销售:经销商处以3000元/次的违约金,直至解除协议,停止合作供货。(二)、对窜货的管理:窜货指在利益驱动下,经销商(包括个别公司销售人员)为减少投入,获得暂时利益或完成企业的销售任务,而不开发或不深入开发本市场,将产品主动或间接销
3、往成形的或需求较多的市场,形成跨区域销售的事实。窜货分为直接窜货、间接窜货、恶意窜货和一般窜货。根据经销商窜货的数量和价格,把窜货行为分为两种类型。恶意窜货:一个月内窜货数量超过5件(以最小包装为计算单位),且窜货的价格低于本公司的出厂价或发布的市场最低限价,同时给被窜货市场造成恶劣影响的窜货行为。一般窜货:一个月内窜货数量大于5件,窜货价格不低于本公司的出厂价或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未对被窜货市场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明确窜货的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与本公司签订协议的经销商,直接或间接发生窜货,均承担窜货责任,属于窜货责任人。明确违规处罚标准。一般窜货:窜货5-30件/月,经销商按市场价格支付收购金额,负担货物回收运费,处以IOOO3000元/次的违约金;窜货达到30件(含)/月以上,除按以上标准处罚外,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终止合作供货。恶意窜货:A、窜货5-30件/月,经销商按市场价格每件加10元支付收购金额,负担货物回收运费,并处以30005000元/次违约金。B、窜货30件(含)以上/月,除按上述违约金外,经销商停止发货1个月,直至解除经销商经销协议。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至有效。发布人:*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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