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的“人口买卖”:立法的表述、量刑及其逻辑.docx
《唐律中的“人口买卖”:立法的表述、量刑及其逻辑.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唐律中的“人口买卖”:立法的表述、量刑及其逻辑.docx(2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唐律中的“人口买卖”:立法的表述、量刑及其逻辑“人口买卖”是长期以来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现象,但其并非立法语言。立足于法学研究的视角、基于规范分析的立场,“人口买卖”在法律条文尤其是刑事法律规范中所指的具体犯罪行为及相应量刑无疑是最为直接的问题。针对该现象所引起的广泛关注与探讨,皆是直接或间接由此所引发。中国古代曾将奴婢作为合法的买卖对象,但对其规制非常严格,买卖良人则被法律严惩。以现存史料为基础,汉律中已有“人口买卖”相关行为的量刑条款。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略卖人若已略未卖 皆磔。(六六)” “智(知)人略卖人而与贾,与夺侯爵。后汉书光武纪记载了引用“卖人法” “略人法”的两则诏书:“(
2、五月)甲寅,诏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略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冬十二月甲寅,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民;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从事。”南北各朝诸律中,“诱人” “掠卖人” “和卖人”多处死刑。册府元龟载:“(南梁)高祖天监三年八月,建康女人任提女坐诱口,当死。”魏书刑罚志引魏律:“案盗律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者,死。”又:案律卖子有一岁刑;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期亲及妾与子妇流可见,唐代之前立法对于“人口买卖”多有规制,“买卖”同罚且表现出明显的完整的素材。现有研究将中国古代“人口买卖”现象结
3、合相应法律变革进行了一些探讨,但系统分析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法定刑的成果尚不多见。基于此,本文拟从立法之表述及定罪量刑详情出发,将身份、等级等贯穿中国古代法始终的因素考虑在内,针对相关犯罪行为的量刑原则与具体刑罚适用稍作分析,并对死刑适用及其技术表现试作梳理,最终使得我们对于唐律中的“人口买卖”有比较全面的认识。一、“人口买卖”所指之犯罪行为唐律中关于“人口买卖”具体犯罪行为的列举及其相应量刑条款集中于贼盗一篇,相关条文构成了系统的量刑整体。以具体犯罪行为来观察,“人口买卖”包括“贩卖”与“买受”。基于唐律特定立法语言的表述,“贩卖”行为包括“略卖”“和诱卖”“和同相卖”,分类依据是被卖者的主观意
4、志。“买受”指的是“知略、和诱、和同相卖等情而故买”或简称为“知情故买”,立法根据其所“知”内容亦有区别表述。汉代以后,礼的精神与观念贯穿法律规范始终,尊卑有序、良贱有别的等级与身份观念支撑着整个规范体系。唐律中关于“人口买卖”的规定亦极为鲜明地体现着等级与身份,这也使得立法针对具体犯罪行为及其相应量刑条款的表述呈现出极为复杂的特征。以下结合唐律典型立法语言的含义、用法及其发展、演变,将“人口买卖”所指之具体犯罪行为稍作分析。(一)“贩卖”人口1 .略、略卖“略”常与“强”“劫”互训,又与“掠”通。西汉杨雄方言载:“略,强取也。“汉律中常见“劫略”之固定表述,可见刑律中的“略”“强”“劫”皆包
5、含着以“威力”为手段,皆可作“威力强取”。贼盗“略人略卖人”条( 292)律注:“不和为略。”疏议日:“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略卖人者,或为经略而卖之。不共和同,即是被略。”从注、疏的解释中可以看出,“略”强调的是“不和”,即违背他人意志。从“略”作为立法语言在律令体系中的演进来看,其表意还包含着明显的暴力、胁迫因素,使用药物、麻醉等手段亦是。“略人”即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控制他人,“略卖人”即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控制他人而出卖,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出卖为目的,但是否具有出卖目的并不影响量刑,如贼盗“略人略卖人”条( 292)疏议日:“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并绞。”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控制良人作为奴婢
6、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控制良人作为奴婢卖给他人同样被处以绞刑。2 .和诱、和诱卖“和”与“略” “强”相对,与“同”互训,唐律中常见“和同”之固定表述。如杂律“和奸无妇女罪名”条(415 )疏议日:“和奸,谓彼此和同者。”贼盗“略人略卖人”条( 292)疏议日:“和诱,谓和同相诱。”“和诱”在“和同”的基础上,进一步表达了更加丰富的含义。“和同”侧重表达的是行为人没有使用“攻恶”等手段,没有“恐喝诈欺,及以威若力,或与人药酒,使其狂乱” “诱”侧重表达的是行为对象并未反抗、与行为人“和同”,但此种“和同”违背了行为对象的本意。“和诱”即以欺骗、诱骗等手段控制他人,“和诱卖”即以欺骗、诱骗等手段
7、控制他人而出卖。贼盗“略人略卖人”条( 292): “和诱者,各减一等。”即“和诱”减“略” 一等、“和诱卖”减“略卖”一等,是否具有出卖目的亦不影响量刑。3 .和同相卖“和同相卖”与“略卖” “和诱卖”差异明显,“略卖”“和诱卖”虽然手段不同,但相同之处在于违背被卖者的本意;“和同相卖”则是经被卖者同意,出卖人将其卖出,甚至是出卖人与被卖者形成“共谋”。贼盗“略人略卖人”条( 292 )疏议日:“若和同相卖,谓元谋两和,相卖为奴婢者。” “元谋”即被卖者与出卖人自始至终对于“人口买卖”有共同的认识,并形成了共同的意思。被卖者与出卖人主观方面的具体内容与律内“谋”的表意一致,并非“元本不共同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唐律 中的 人口 买卖 立法 表述 量刑 及其 逻辑